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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章立制 奖惩并举 部门联合——浙江政府采购信用建设运用显成效  
 
来  源: 财政部
发布时间: 2018-01-05 08:57 字体显示:
 
 

  一直以来,浙江省财政厅积极将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省社会诚信体系整体规划,始终坚持树立政府采购公信力,构建以供应商、专家、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考核评价为重点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并将其列入浙江省政府采购重点工作目标。同时,为更好发挥信用体系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促进作用,浙江省财政坚持以运用带动建设的理念,在诚信体系的运用上下功夫,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构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诚信体系 

  1.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供应商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最广泛、利益关联最直接的群体之一。2009年,浙江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供应商,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包括失信行为界定与处罚,守信行为奖励等都制定明确的规定,按照基础起评分、诚信考核分、业绩考核分等进行量化计分,分别为:供应商按规定在网上据实注册成功,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就可获得一个基础起评分;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发生不良行为的,采购组织单位和管理部门将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诚信考核扣分,同时对于诚信良好、受到表彰的给予诚信考核加分;另外,根据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金额、履约满意度等,系统自动给予一定的业绩加分,以上三个分值的合计,构成了供应商的诚信指数。

  截至2017年11月27日,浙江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累计注册临时供应商12764家,正式供应商27201家,商品库累计入库商品2563767种,并实现所有处罚、处理供应商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曝光台进行曝光及诚信扣分,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目前,诚信指数随着信息化的推进,在浙江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中逐步得到运用。许多地方实行将诚信指数与评审得分相挂钩的机制,对于诚信指数高的,会得到5%以内的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诚信指数低的,会被作相应的减分或加价;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诚信供应商,则直接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种诚信“倒逼”机制,使得注册供应商十分重视诚信记录,珍惜企业名誉,有效引导企业依法竞争、诚信经营。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体系。以定期考核、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监督为抓手,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体系。2010年1月18日,浙江出台《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两年一次、下考一级、全省统筹的原则,对全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设置、政策执行、职业规范、内控机制、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奖诚罚劣、以考促建。实施几年来,有力地促进全省集中采购机构规范、高效、廉洁发展。

  2010年12月27日,又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对全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定中介代理机构的合格与否及星级(一星到五星),并将考核结果与其收费水平、承接业务数、免考核资格等挂钩,形成代理机构人人争优的良好氛围。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代理工作,于2015年9月23日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了其在开评标现场的规范业务流程,建立了相互监督的开评标机制和诚信评价机制,为代理机构的现场组织活动提供了制度约束和保障,有力促进了代理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对在监督工作中,被查实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禁止执业条款的,浙江省财政厅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布于外网。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体系。2017年3月31日,修订《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准入、回避、考核评价机制。《办法》规定浙江财政部门应对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进行量化考评,考核评分结果经系统记录后自动作为其晋升或解聘的依据。财政部门依据采购组织机构的考核评分结果和评审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以有效提升全省专家规范执业水平。

  二、积极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是推进信用建设的有力抓手,浙江省财政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财政部和浙江省发改委信用办推进统一信用平台的建设及应用,积极报送、共享、运用诚信信息,积极参与诚信惩戒联动机制建设。

  2016年10月,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明确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要求浙江各级财政部门选聘评审专家,采购人在委托代理机构时,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选聘、委托的重要选择标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积极配合曝光、限制税收“黑名单”当事人、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失信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努力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机制。

  三、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网上统一诚信平台 

  目前,浙江以浙江政府采购网为载体,建立起覆盖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和采购全流程的诚信考核评价体系。特别是从2015年开始,根据互联网思维和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发展趋势,浙江开始对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全面的电子化和云服务改造。通过与阿里巴巴集团合资成立政采云有限公司,合力打造一个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最终目的是要通过重新梳理和统一采购交易规则和相关标准,对各类用户和资源进行汇聚、整合管理,为建立全国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网上市场提供技术支撑。此项工作得到浙江省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同时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2016年12月底,该平台已在省级机关全面上线试用。2017年7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在嘉兴举办了“政采云平台全面推广暨嘉兴全域应用启动仪式”,全力推动平台在浙江省的推广应用工作,力争到2018年上半年,完成政采云平台在浙江省的全覆盖。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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