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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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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5-10 10:22 字体显示:
 
 

  决定是否上诉的重要环节。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都应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上确有错误和违法,则应将决定上诉。如一审判决没有错误,仅有个别文字错误,应接受判决结束诉讼。这些工作应由被告代理人进行,并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报告。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他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成为三大诉讼。如果民事诉讼称为是“私告私”的诉讼、刑事诉讼称为“公告私”的诉讼,那么行政诉讼就是“私告公”的诉讼。这三大诉讼主要是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对我们行政机关来讲,行政诉讼我们做什么呢?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是“私告公”的诉讼,我们主要是代表国家机关出庭应诉。下面介绍一下:

  一、 一审应诉的特点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即不管原告方是什么身份,而被告一定是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另一个特点是审理的对象亦具有恒定性,无论哪级人民法院审理,是重要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显示公正来进行。具体讲

  1、 应诉的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于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产生行政争议而产生的,而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一般都处于主导的、管理者的地位,包括完成任务所必须的一切手段,这就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始终是作为管理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我们要注意两点一是当行政机关不是作为管理者而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当然也可以成为原告。二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都是行政诉讼,如行政机关也可以称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2、 应诉的任务是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我国行政诉讼的精髓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一切诉讼活动都将围绕这个中心展开。应诉自然也必须根据该主题进行。应诉方还要在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同时注意揭露原告的违反行政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伸张法律,争取良好的诉讼效果。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任务主要是通过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或控告,以论证自己方并不违法侵权等。

  3、 应诉的目的是支持依法行政,纠正行政失误,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需要通过应诉来维护。其应诉的目的在于支持自己的依法行政行为,同时纠正行政中的某些失误,其所有维护的则是整个国家和人民的公共利益。而民事刑事诉讼都是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也是它们的差异所在。

  二、 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及法院的关系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地位,其手里掌握各种指行政职权,智慧和领导着各项社会管理活动的开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均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显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主动性。然而,一旦进入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就会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必须在正确认识自己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级人民法院的关系。

  1、 诉讼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是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想到人起诉,被诉行政机关即为被告,而对方相对人则由被管理者转换为原告,双方从行政管理不平等的地位,转换为平等的诉讼关系,行政机关此时就不能在对对方行使行政管理权,更不能对其发号施令,要求原告服从自己。面对这一质的变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一些行政机关之所以在诉讼后,感到茫然,不可理解,或仍然指手划脚,居高临下,试图控制对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正确认识诉讼中自己的地位和与对方的关系所致。

  2、 被诉行政机关要服从法院的指挥,正确理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关系。我国的管理体制是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是由行政机关管理,在很大程度人民法院处于服从的地位。而一旦进入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这种地位却正好换个位,被诉的行政机关变成了一方当事人,其原告一样,都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传唤指挥,并接受法院的裁判。可见被诉行政机关绝不能在诉讼中在对法院行使行政权,更不能以人财物相要挟,干涉审判权。面对这一脚色的变化,行政机关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会影响正确应诉,甚至导致不必要的败诉。如有的行政机关,根本不把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和传唤放在眼里,甚至不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所以,被诉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处理好与法院的关系,摆正自己在诉讼中的位置。

  三、 应诉的基本程序

  应诉始于被告行政机关接到起诉状副本而提出答辩状,终于人民法院作出确定的判决,其基本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签收起诉状副本,准备证据材料。原告行政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一起由人民法院邮寄或直接送达给被告行政机关的,被告应当在收到上述两个文书的送达回证签字。并将其退回发送人民法院。被告收到这两个文书后应呈送行政首长审阅,有关领导在审阅后应按规定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应诉部门则应马上整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但不得自行收集以前未查到的证据。

  2、 书写答辩状,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答辩状是被告的行政机关或组织,针对原告起诉状所提供的书面答复和反驳,提出答辩状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日内要研究起诉状内容,针对起诉状的理由依据,撰写答辩状,并经行政首长审定后,在十日内向受诉法院送答辩状。这样有利于法院全面审查被告的主张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也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个重要的机会,可以反映被告对诉讼的信心和力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向法院提供答辩状的同时,还要同时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规范依据。那么被告应当提供哪些具体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哪?,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提供一是证明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范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二是证明违反行政法希望社会危害程度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主观过错状况,违法情节,后果等。三是证明被告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证据材料,包括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等。四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标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引用的条款项目,并说明对该条款项目的理解和引用的理由。在提供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和原物。无法提供的,如行政机关需要存档,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必须说明出处,并在开庭时根据法院的要求出示。二、凡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均不退还。故提供证据无须将整个卷宗交给法院。

  3、 庭审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 法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或指定诉讼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载明委托事项、权限。

  2) 托代理人查阅案卷。本人认为,行政应诉最好被告委托一至两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其好处是熟悉本行政机关的业务、善于反应本机关的意志。应诉人员在阅卷时一要认真仔细,不带任何偏见通阅全部案卷材料。二要明确阅卷的目的。应诉中阅卷目的一般是两个,首先是熟悉掌握案情,为应诉打好基础。其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证据和法律上有缺陷,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为通过查阅案卷来熟悉可以掌握案情,发现问题。三要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认真做好阅卷笔录。案件的事实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构成有效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支撑点。而事实则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准确运用规范性文件则来自归该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所以阅卷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下功夫。

  3) 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改变。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失误和避免诉讼中的不利后果,在开庭审理前再次自我审查一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性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为了“知己”而从容应诉,而且也是尽快纠正行政缺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修改。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审判决或裁定前可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适应规范性文件不准确、程序违法任何一种情况都要对相应的改变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改变或者必要的程序补正。

  4) 决定是否暂停执行或申请诉讼保全。停止执行主要考虑这样几个因素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的程度,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的把握性不大那么应主动停止执行。反之,则可以不停止执行。二是停止执行是否危害公共或他人利益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如不危害可停止执行,否则不应停止执行。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可能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可以考虑停止执行。

  被告在庭审前还要考虑是否采取诉讼保全的权利,如果自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人民法院的审判,且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执行,则可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但依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被告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基本合理,但还要补充不是主要证据,必须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主要证据,应自己主动撤销。而不应再在诉讼中收集这些证据。主要证据是指某种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关键性事实证据。但不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允许被告在诉讼中补充收集规范性文件依据。

  5) 拟定庭审代理词。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最后审查和准备齐全各种证据材料之后,还应拟定代理词。这是庭审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准备工作。代理词一般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条逐项进行答辩、驳斥,进而反面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有一种是从正面论述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等这是按照时间顺序展开的。这往往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和应诉人的习惯而定。

  4、 出庭应诉

  法庭审理通常分以下几个环节: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辩论、双方作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判决。在庭审中应当做到

  1)适时出示证据和发问。庭审中应诉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程序,首先是开庭前的准备过程。如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其他人员身份等。然后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接着法庭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等进行调查,质证。此时,被告方应诉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法庭尽快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其主要应诉活动方式适时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仅不仅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还要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并经过对方当事人证人质证和法庭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否则,就不具有定案证据的效力,按照这一精神,被告应适时地、逐一向法庭出示并当庭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庭一般在开庭前会将有关证据原件退后原告,并告知其在法庭上在出示提供,在由法庭收集。所以在这一阶段,被告的应诉人应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出示各种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人应尽可能通知其到庭当场作证。却无法到庭的,则可以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最好由鉴定人宣读。并解释他人的发问。当证人和鉴定人结论不一致时,被告的应诉人应及时发问,以查明变化之原因和予以质证、核实。排除证言和鉴定结论的前后矛盾。如果遇到原告方或第三人提供的证人当庭作证,亦应及时发问,以查明证言的可靠程度,发现可能的伪证。此外,应诉人出示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出示证据应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有层次进行。二要根据法庭的要求即使出示。三是有相同的数个证据时可选择最准确的表达意思,最能说明问题的出示。四是尽可能不重复出示同一证据和无关紧要的其他证据。

  2)仔细听认真改

  庭审应诉,听和记也是其中一项任务。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和应诉者都应仔细地听取各诉讼参加人的发言。特别是庭审前被告方所没有掌握或根本没接触过的案情事实和证据材料等,更要仔细地听。在仔细听的基础上,还要认真地做记录,以便在质证和辩论中提出意见与看法,听和记都应抓住关键性的问题,并要敏捷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案情材料、证据、法律和行政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思考,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应采取的对策,可见,庭审中应诉,敏锐的观察力和快速的反映能力,也是一个应诉人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在法庭的调查阶段和第一轮辩论原告方发言时,作为应诉的被告方人员,应根据庭审中的调查情况的原告方的发言,检查并及时修改答辩词。由于答辩词提纲是庭审前事先拟定的,其不可能对庭审中发生的案件变化情况都能预料到,因此就会有不足而需修改、调整。修改、调整时,一定要针对庭审时的新情况和原告方提出的新问题或诉讼请求进行。而对于庭审中已查清或原告方已接受的一些观点和意见,则应删去或减少答辩份量,不宜用重墨。当然,如果庭审中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但属于一些无需进行答辩或解释的事实和常识问题的,则可不必修改原答辩词,有的则可安排在第二轮辩论时进行答辩。

  总之,仔细听、认真记、及时修改、调整答辩词,也是庭审中应诉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一般地说被告方出庭应诉最好两人以上。这样便于分工合作,互相配合,遇事临场也可稍作商议,在诉讼效果上会发挥得更好些。

  3)辩论的节与度

  诉讼中的辩论,是开庭审理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开庭中确立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给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一个充分阐述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理由或反驳、答复对方诉讼请求、观点、理由的机会,使法庭能够充分听取各方对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情节、后果等的观点和理由,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如果说法庭调查主要是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那么辩论则主要在于充分了解诉讼各方对已查明的事实真相的各种观点、看法和认识,以判明谁的观点和认识合法、正确。而要使辩论能达到预期的目的,那么讲究辩论的节与度或技巧就显得十分重要。

  行政诉讼的法庭辩论,一般进行二至三轮。如果辩论阶段中出现新问题或新证据,需要当庭查明的,法庭可中止辩论程序宣布回复到法庭调查阶段,重新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调查。等查清事实后再继续进行辩论。被告应诉人在辩论阶段中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全面阐述本行政机关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反驳原告方诉讼请求的非法性,同时揭露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中的高潮,它最能集中反映涉诉各方的实力和基本素质。所以辩论应掌握一定的技巧或节与度。这一点对于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诉讼被告,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行政审判庭审的实际,被告的应诉人在辩论中应掌握以下的节与度:一是“有理不在声高。”这虽说是一句俗话,但用在行政诉讼被告应诉人身上却非常合适。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诉人代表着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其不同于普通老百姓的原告,不能靠权力、更不能靠声音高压服对方,不然就有损于自身形象。而作为应诉人个人如这样做则显得没有气度。二是不纠缠枝节。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庭审的对象,其势必遭到多方挑剔,而且很可能会出现“鸡蛋里挑骨头”的情形。此时作为被告的应诉人,要沉得住气,在充分阐述了主要问题后,不要与对方纠缠细小问题。对枝节问题可综合一带了之,切不可恋战、纠缠。三是辩论应最好由两人分工协作进行。一人事先准备全面或正面系统答辩。另一人则根据对方辩论提出的问题,作针对性的第二轮辩论。这样既可集中精力,又可相互调节、补充,起到相互照应的作用,效果较佳。四是切忌进行人身攻击。辩论是对事物进行评说,而不是让各方进行相互指责、攻击,否则法庭将要进行严肃批评与制止。即使当原告方出现人身攻击用语时,被告应诉人亦不能跟随进行,而应提请法庭予以制止。五是辩论时,口齿要清楚、说话频率不宜过快。因为辩论说理是要让法庭和旁听者了解你的观点和理由,如果别人听不清或无法理解,那么就达不到目的,等于白说。

  5、 一审后应当做的其他应诉工作。

  1) 决定是否上诉。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应诉工作选告一段落,但并不等于本案的应诉的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一审行政判决宣告后,并并非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有在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没有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审查一审判决,是并请其事决定是否上诉。若决定上诉,则应着手起草上诉状,并按照一审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和途径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状副本应多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一般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考虑原告是否上诉。,如果原告或第三人上诉,则应继续应诉。准备的材料主要是一审的应诉材料。并根据对方上诉状的内容补充相应的材料。

  2) 对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六十五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判决,被告的行政机关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在对方不履行时可依法强制执行。如依法无强制执行权的,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或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期届满之日期的三个月内,申请第一审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无论是被告自行依法执行还是申请法院执行,均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执行方式、措施和程序进行执行。

  以上便是各级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应当做的工作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如有不正确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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