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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收入类 烟厂“以商补工"偷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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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5-09 14:46 字体显示:
 
 

  背景材料

  江西NC卷烟厂,始建于1951年,是NC市的重点企业和利税大户,1997年总产量23.4万箱,营业总收入5.65亿元,实现利税3.57亿元。

  1998年8—9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NC卷烟厂1996—1997年度的税收计提和缴纳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延伸检查了NC烟草购销中心(与卷烟厂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检查发现,NC卷烟厂与烟草购销中心相互弄虚作假,采取“以商补工”手法隐匿产品销售收入、偷逃巨额消费税等重大违纪问题。

  违纪事实

  一、违纪事实

  1.压低出厂价让利,偷逃消费税14178万元。检查发现,1996--1997年NC卷烟厂故意以压低卷烟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的办法让利给NC烟草购销中心。通过这一做法,在该烟草购销中心形成巨额利润后,卷烟厂以“材料价差”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填写内容不全,均未写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数量和单价,尤其在发票中注明销售货物或劳务名称为“材料价差”,但却无材料清单)45张,向烟草购销中心转回让利部分,作卷烟厂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高达35447万元(其中1996年11600万元、1997年23847万元)。由此一让一转,使该卷烟厂应税产品销售收入35447万元“摇身一变”为其他业务收入,偷逃消费税14178万元。

  2.随意抵扣,偷逃增值税396.01万元。一是该卷烟厂1997年自行按25%的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297万元;二是将因管理不善的材料盘亏报废损失582.39万元计入“生产成本”,相应抵扣进项税额99.01万元。两项合计偷逃增值税396.01万元。

  3.乱列生产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47.02万元。1997年该卷烟厂将“烟叶基地扶持费”142万元列入卷烟“生产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47.02万元。

  以上3项,共计偷逃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4621.03万元。

  二、违纪特点

  1.手段隐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烟草行业消费税只在工业环节征收。NC卷烟厂通过成立烟草购销中心,继而利用该中心属商业企业的性质,将工业环节的产品销售收入转移到商业环节,形成利润后再返回到工业环节,以达到偷逃消费税的目的,手法可谓隐蔽。

  2.数额巨大。该卷烟厂1996--1997年两年共计隐匿正常产品销售收入35447万元,偷逃国家税款高达14621.03万元。隐匿产品销售收入和偷逃消费税均占同期发生额的1/3。

  检查思路与方法

  1.分类排查,查找线索。一般而言,卷烟厂税收占大头的是卷烟产品应缴纳的“两税”,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企业所得税只占小头。根据这一特点,经过分析,认为企业做“手脚”只能在“两税”方面。于是,但经过逐笔检查、核对,计算出应缴“两税”与企业实际缴纳情况基本相符。接着,把注意力又转移到不引人注意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检查上。按照正常情况,该账户一般是核算一些剩余材料、下脚料或零星固定资产转让等收入,金额一般不大。但检查人员却意外地发现,该厂的“其他业务收入”竟高达23847万元,立即引起了高度关注。按照有关税收制度规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两税”的。该厂会不会将正常发生的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改变为“其他业务收入”呢?这是一个重大线索。

  2.顺藤摸瓜。根据上述可疑线索,检查组决定一查到底。检查人员对该厂1996年、1997年发生“其他业务收入”共计35447万元的每一笔记账凭证和原始发票都进行检查和复印。结果发现,该厂在两年时间里以“材料价差”名义向NC烟草购销中心开具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35447万元。这些增值税发票要素填写不完整,说是“材料价差”,却看不到材料清单。询问记账人员,要么支支吾吾,要么避而不谈。这更让检查人员怀疑其中的问题。为此,检查人员决定调转“船头”,突击对烟厂关联企业——烟草购销中心进行延伸检查。结果发现,该中心1996--1997年在成本中列支35447万元的进账凭证正是卷烟厂所开具的45张增值税发票。此时,检查组初步断定,该购销中心支付给烟厂的所谓“材料价差”款是虚列的,而卷烟厂进账的45张增值税发票则属虚开。

  3.解剖疑点。从表面上看,卷烟厂虚开发票、烟草购销中心虚列成本,在纳税上并不会得到什么好处,但其背后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检查组就这一问题开始与烟厂领导和财务人员进行正面接触:一是对有关人员发动“政策攻势”,进行询问和笔录,但他们不肯说出事实真相,矢口否认有违纪行为;二是集中力量查阅了该厂大量文件和资料,包括对文件登记簿的检查,意外发现一份“关于赴某卷烟厂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详细说明了其他卷烟厂采取“以商补工”的手法进行违规逃税,认为“启发”很大,并建议采纳这种做法。在对这份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后,检查组重新核对烟厂和购销中心之间两年来的产品和原材料购销结算往来,发现烟厂同期均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将卷烟产品销售给购销中心,然后再以“材料价差”的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给购销中心,收回让利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问题终于找到了答案:该烟厂是采取“以商补工”的手法,将自己的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转移到其他业务收入,从而偷逃了消费税。

  处理结果

  由于该案件偷逃税款巨大,违纪性质十分严重,检查组以此为专题,向财政部作了专门汇报。财政部为慎重起见,于1998年9月专门派出核查组,对本案件进行了复核检查。经过复核,认为检查组出具的检查结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正确。1998年11月,财政部做出了如下处理决定:

  1.NC卷烟厂1996、1997年以“材料价差”名义向烟草购销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将卷烟销售收入共计35447万元转移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偷逃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补缴消费税14179万元;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1000万元。

  2.NC卷烟厂1997年自行按25%的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多抵扣税款296.52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96.52万元。

  3.NC卷烟厂1997年将材料盘亏报废损失582.39万元计人“生产成本”,相应抵扣了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99.0l万元。

  4.NC卷烟厂1997年将“烟叶基地扶持费”142.47万元列入“生产成本”,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放开烟叶调拨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调增计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47.02万元。

  5.对NC卷烟厂严重违反国家财税法规行为,财政部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违纪动机与原因

  NC卷烟厂之所以敢于采取如此隐蔽手法故意偷逃巨额消费税,其违纪动因:一方面是该厂一些领导财经法纪观念淡薄,为了谋求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为了单位职工个人得到更多的实惠,相互攀比,不惜采取严重违规手法,使国家税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企业钻了国家税收政策空子,即消费税只在工业环节征收的空子,把收入转移到商业环节,偷逃了中央税收。

  教训与启示

  烟草行业是中央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之一。通过对NC卷烟厂偷逃税款案件的查处,至少可以得到以下思考和启示:

  一、增强纳税意识,规范关联交易

  国家为了调节烟草商业和烟草工业之间的盈利水平,采取了相应措施,即每年通过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办法,对卷烟厂进行补亏。因此,作为中央企业的NC卷烟厂,要增强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照章纳税,足额上缴。对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和商品销售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价格”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避免人为降低生产成本。

  二、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税法

  对NC卷烟厂偷逃消费税的问题,NC市国税局曾于1997年初发现,并向省国税局作了汇报。但由于省、市国税局间工作不衔接,致使问题拖到1998年8月份还没有得到处理和纠正。因此,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增强责任意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税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三、完善税收政策,确保国家收入

  NC卷烟厂偷逃消费税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卷烟消费税的征收在工业环节,造成烟草行业工、商之间税负不均,企业借机钻空子,因此,要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堵塞各种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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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