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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支出类 编制虚假凭据骗取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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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5-05-09 15:33 字体显示:
 
 

  背景材料

  根据群众举报,2001年9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GZ省SY实业公司(下称SY公司)以“高纯超细五氧化二锑技改项目”为由,骗取国家贷款贴息一事进行检查。经检查核实,SY公司利用以前贷款单证,挖补、修改进账日期和金额,多次复印、炮制虚假单证,骗取国家财政贴息。

  SY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由GZ省某州化学工业公司与某军工企业各投资40万元联合经营的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生产焦锑酸钠、五氧化二锑等产品。2000年末资产总计3495万元,负债3752万元,所有者权益一257万元。2001年已处于半停产状态,部分职工仅领取生活费在家待岗。

  该公司在1997年、1999年分别以“新工艺年产4000吨焦锑酸钠技改项目”及“年产6000吨高纯亚纳米五氧化二锑技改项目”为名申报立项,均于同年获GZ省经贸委批准。

  2000年6月,该州经济贸易局、财政局根据该公司申请,转报GZ省经贸委、财政厅,请求对焦锑酸钠技改项目给予100万元技改贷款贴息。省经贸委、省财政厅2000年7月批复,同意给予技改专项贷款贴息资金100万元。同年8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该公司申请,将该公司“高纯超细胶体五氧化二锑技改项目”列入省2000年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补助项目上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以《关于下达2000年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对该公司“高纯超细胶体五氧化二锑技改项目”技改贷款项目,同意给予中央财政贴息资金239万元。以上两次通过作假手段共骗取国家财政贴息资金339万元。

  违纪事实

  一、谋划作假

  2000年8月1日,GZ省化工厅召开会议,明确了国家经贸委对GZ省批复下达的18家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并且资金已经到省,其中包括该公司的239万元,要求必须在8月10日前上报有关材料,提供技改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据及竣工验收文件。参加会议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前总经理、公司财务科长第二天返回公司。8月3日上午,该公司召开办公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公司财务科长以及公司前总经理等人。在会上,就如何准备所需资料进行了讨论。为了获得国家贷款贴息资金,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不足材料进行伪造,并作了具体分工。公司前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文件方面的准备;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与银行联系办理贷款合同;公司财务科长负责财务方面的准备。会上讨论了如果银行不同意怎么办,公司副总经理提出用公司原来的银行拨款单进行技术处理。

  二、违纪手段

  经查实,该公司在上报焦锑酸钠技改项目请求给予100万元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的报告中,所附的10份支付利息凭证均不是该技改项目专项贷款的利息凭证。其中8份为公司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的付息凭证,2份为挖补、涂改经多次复印的虚假凭证。以此手法骗取了省财政贴息资金100万元。

  该公司在申请对高纯超细五氧化二锑技术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的报告中,所附的银行借款借据是由公司财务科长用以前的流动资金借款借据,采取挖补、修改进账日期、金额后经多次复印的方法,制造的虚假借款借据。以此手法骗取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239万元。

  检查思路与方法

  检查组进点后,首先听取公司对有关项目情况的汇报,接着查阅项目的立项、批复及申报贴息的有关文件,然后核查会计资料取证。

  该公司技改项目的立项、批复一应俱全,手续完备。但从汇报材料中已初露疑点,申报批复的两个项目总投资5947万元,且已竣工验收。但汇报材料称两个项目从1993年来共投入473万元,尚未竣工。会计资料也显示,该公司没有发生上述两个项目的技改专项贷款,至1998年末,两个项目工程合计总投资402万元,之后未见有新的投入。

  在检查该公司收到财政贴息后的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发现在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未按规定冲减“财务费用”,而是全部记人“待摊费用”科目贷方,冲抵“待摊费用”科目中与专项贷款利息无关的多种支出。货币资金的使用也是用于归还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及利息、交付职工养老金、清欠供电局电费等,部分作生产资金使用。

  至此,案情基本清楚,人民来信举报的内容属实。

  处理结果

  SY公司骗取财政资金一事性质严重,手段恶劣,严重违反了财经法纪,财政部门作了严肃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安排给该公司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239万元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100万元如数收回上交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

  违纪动机与原因

  该公司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其直接动机和原因,首先是该公司经营层目无国家财经法纪,为本企业利益,早在1993年该公司就开始搞了这两个技改项目,项目规模不大,但当时市场前景看好,投入的资金尚有保证。随着公司在附近几县办厂,开设子公司,摊子越铺越大,财力逐渐分散,加之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加剧,高科技含量的产品走俏,传统产品市场销路越来越窄,公司的营运资金已捉襟见肘。再向银行申请贷款,又恰逢整顿金融秩序,贷款审批不易。在此背景下,该公司绞尽脑汁、想方设法争取到了这两个技改立项,总投资594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4490万元,自筹1457万元。这时的公司财务状况,自筹资金只是空口承诺,银行贷款也无法到位。所以在立项批复以后,该公司在这两个项目上均无投入。后来获知有财政贴息政策,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一系列文件资料,把中央财政的239万元、省财政的100万元技改贴息骗到手。

  其次是管理不到位、监督又缺位,这也是造成违纪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该案例看,SY公司骗取财政资金能一路顺风,轻易得手,基层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等部门不无责任。由于粗放行政、相互依赖,从文件到文件,文件所附资料又是复印件,就形成漏洞、有空子可钻。只要有一个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下去,分析一下,问题就不难发现。当时SY公司已资不抵债,生产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缺,部分职工已经待岗,不可能有能力去进行技改项目,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又怎么能自筹资金到位、项目竣工,并予验收呢?据了解,该公司作为地方国有企业,近几年也未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和有关检查。

  教训与启示

  国家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其意义在于支持一批产品有市场但资金困难的国有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竞争能力,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扩大内需,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从1999年开始,国家决定从当年增发的国债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技改贴息,至2002年共安排了几百亿元。经过几年的努力,国债贴息技术改造初见成效,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贴息切实解决了一些经济问题,但贴息毕竟是一项政策优惠,而任何优惠政策都有可能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该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就是一个实证。因此,要做好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必须加强财经法制教育

  该公司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以办公会议形式,集体负责,具体分工,进行作假。认为钱不入个人腰包就不违法,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即使违法,也法不责众。从该公司送交财政部门的检查中,公司虽承认“错误的严重性”,但动机是“为了公司今后的生存和不断发展”,最后还要求把贴息款转为“企业向国家借款”处理,充分反映了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因此,要广泛开展遵守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克服财经法规意识淡薄、对财经纪律严肃性认识不够的问题。帮助企业自觉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真正做到按财经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

  二、要把握投资方向,优选项目

  国债技改贴息作为政府直接运作的资金,如何做到既有效拉动内需,又防止重复建设带来的低效投资,关键是要按照市场需求选准投资项目。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防止重复建设和变相扩大生产能力,要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和扩大出口的目标,把那些共用性强、社会效益高、对经济增长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技改项目作为国债技改的重点。

  三、要严格规范项目管理程序,体现公开、公平与竞争的原则

  公开性原则要求项目选择和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的全过程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从项目设置、内容、评估标准、程序,到资金的分配、使用、审计等等,各个环节都处于一个相对透明的状态;公平性原则更多地意味着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政策面前都是非歧视的和机会均等的;竞争性原则意味着项目选定与实施过程处于一种可竞争的状态,如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技改项目的过程中,通常应有一个以上的申请者提出项目申请。

  四、要加强对财政预算支出的全过程监督

  每年财政都安排有大量的专项支出。款项拨出后,对有关单位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规在财政部门已受关注,而对事前的项目情况是否真实、可行,财政部门难以把关。所以要杜绝“骗款”问题的发生,财政部门应实施对资金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设备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标、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监理体制是否完善、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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