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财政部
  外交部
  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监察部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审计署
  国资委
  林业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其他
当前位置>> 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8-10-14 【文  号】 发改价格[2008]2666号 【字体显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新申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08]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每人每科18元;《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每人每科24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77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