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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机要交通人员改着武警文职服装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3-01-11 【文  号】 公通字[1993]2号 【字体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

  鉴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和机要交通工作的特点,为了确保党和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和迅速传递,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自1993年2月1日起,机要交通人员改着武警文职服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发范围:只限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忻州、青岛、宁波、孝感、襄樊、荆门、宜昌、郧阳、重庆地、市党委办公厅(室)机要交通组织执行押运秘密文件任务的机要交通业务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他人员不属着装范围。

  二、配发标准:统一着武警文职校官服装,并按其着装标准配发。

  三、机要交通人员所需服装,由机要交通组织所在地的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门供给。审批手续按1980年公安部、财政部(80)公发(武)222号、(80)财事字第528号联合通知办理。由各机要交通组织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着装范围填写《机要交通业务人员着武警服装报告表》(一式三份),报经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审批后,一份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存查,一份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备案,一份退回。各武警总队后勤部门凭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批准的《报告表》核发服装。

  四、武警总部对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人员,各武警总队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要交通人员所需服装实行价拨供应,机要交通部门分别向武警总部后勤部、武警总队被装处申报和结算费用。

  五、机要交通人员发放服装的时间和使用年限等均按[1992]武后(被)字9l号、318号通知执行。新增加的机要交通组织和机要交通人员第一次领取服装不受此限制,上岗后即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配装手续。

  六、机要交通业务人员着武警文职服装系工作需要,不行使武警文职人员权利,也不享受武警人员待遇。机要交通部门要加强对着武警服装人员的管理,严格警容风纪,维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荣誉。

  七、机要交通人员原着人民警察服装的红黄牙线拆除后,可做便装保留;公安标志交各地公安主管机关。

  八、机要交通部门要加强警服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另行制定。

  九、1989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机要交通人员改着公安干警服装的通知》(89)公(综)字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望各地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着装的要从严纠正。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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