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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10-24 【文  号】 公通字[2002]53号 【字体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政局: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公安部、财政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穿着警服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停止执行。

附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

  (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入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六条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 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 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  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警察大檐帽、凉帽;

  (二)交警大檐帽、凉帽;

  (三)警察女呢、布卷檐帽;

  (四)交警女呢、布卷檐帽;

  (五)警便帽、栽绒帽;

  (六)皮、布面直毛皮帽。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长袖制式衬衣、交警长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长袖制式衬衣);

  (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短袖制式衬衣、交警短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短袖制式衬衣);

  (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

  (四)单裤、裙子;

  (五)常服(春秋、冬常服);

  (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

  (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

  (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棉皮鞋;

  (三)毛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

  (四)皮凉鞋;

  (五)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

  (六)作训鞋(警用胶鞋)。

  第十二条 标志类,具体包括:

  (一)行政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

  (二)专业技术警衔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肩章);

  (三)帽徽(大/小);

  (四)领花、胸徽、警号、臂章;

  (五)领带、领带卡;

  (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

  (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第十三条 装具类,具体包括:

  (一)雨衣;

  (二)反光背心;

  (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

  (四)工作包;

  (五)太阳镜;

  (六)手套(皮手套、绒手套、白色针织手套)。

第四章  供应标准

  第十四条 帽类

  (一)大檐帽(卷檐帽)

  警察发大檐帽、大檐凉帽各一顶(女警察发呢卷檐帽和布卷檐帽各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三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

  交、巡警发大檐帽两顶、大檐凉帽一顶(女交、巡警发呢卷檐帽两顶和布卷檐帽一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四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五年(两种大檐帽、卷檐帽任选一种)。

  (二)警便帽

  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

  (三)栽绒帽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

  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

  寒区、高寒区的交、巡警发皮面直毛皮帽一顶(不发布面直毛皮帽),使用五年。

  第十五条 服装类

  (一)长袖制式衬衣

  警察发长袖制式衬衣两件,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穿用二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长袖制式衬衣二件,穿用二年。

  (二)短袖制式衬衣

  警察发短袖制式衬衣二件,热区、亚热区穿用二年,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短袖制式衬衣四件,热区、亚热区穿用二年,南北温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三)内穿衬衣

  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

  (四)单裤、裙子

  警察发单裤二条(女警察单裤、裙子任选一种),穿用二年。

  (五)春秋常服

  警察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春秋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三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六)春秋茄克式警服

  警察发春秋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三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交、巡警发春秋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

  (七)冬常服

  警察发冬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冬常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八)冬茄克式警服

  警察发冬茄克式警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交、巡警发冬茄克式警服二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穿用三年。

  (九)多功能服

  警察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七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五年。

  交、巡警发多功能服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六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十)夏季、冬季作训服

  警察发夏季、冬季作训服各一套,穿用四年。

  第十六条 鞋类

  (一)单皮鞋、皮凉鞋

  警察发单皮鞋一双,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单皮鞋一双,穿用一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增发皮凉鞋一双,热区、亚热区、南:ILN区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四年。

  (二)棉皮鞋、光面毛皮鞋、光面毛皮靴

  南北温区警察和热区、亚热区跨北温区的乘警发棉皮鞋一双,穿用三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南北温区交、巡警和北温区以南跨寒区的乘警发光面毛皮鞋一双,穿用三年。

  寒区、高寒区交、巡警发光面毛皮靴一双,穿用八年。

  (三)雨靴(中筒胶靴、长筒胶靴)

  警察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

  交、巡警发雨靴一双(中、长筒胶靴任选),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

  (四)作训鞋(警用胶鞋)

  警察发作训鞋一双,穿用三年。

  第十七条 标志类

  (一)帽徽(大/小)

  男警察发大帽徽二枚,小帽徽一枚,女警察发大帽徽一枚,小帽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警衔(硬式、软式、套式软警衔)

  警察发硬警衔、软警衔各二副,套式软警衔一副。损坏或者衔级变动,交旧领新。

  (三)领花

  警察发领花三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警察发胸徽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警号

  警察发警号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臂章

  随服装配发。

  (七)领带

  警察发领带二条,使用三年。

  (八)领带卡

  警察发领带卡二枚,使用三年。

  (九)内腰带、外腰带

  警察发内腰带一条,使用二年,发外腰带一条,长期使用;交、巡警增发外腰带一条,使用四年。

  (十)标志扣

  随服装(帽子)配发,由被装管理部门按需备用。

  第十八条 装具类

  (一)雨衣

  警察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五年,南北温区穿用六年,寒区、高寒区穿用七年。

  交、巡警发雨衣一套,热区、亚热区穿用四年,南北温区穿用五年,寒区、高寒区穿用六年。

  (二)反光背心

  交、巡警发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

  (三)防护头盔

  交、巡警发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督察警发督察头盔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交回。

  (四)工作包

  交、巡警,督察警发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

  (五)太阳镜

  交、巡警发太阳镜一副,使用四年。

  (六)白色针织手套

  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一副,使用一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乘警及开放港口、客运码头、车站、机场派出所警察发白色针织手套三副,使用一年。

  (七)绒手套、皮手套

  南北温区警察发绒手套一副,使用三年;寒区、高寒区发皮手套一副,使用四年。

  交、巡警发皮手套一副,南温区使用五年,北温区、一寒区、高寒区使用四年。

  第十九条  中级警官晋升高级警官及警种变动时,相关着装品种按本标准换发。

  第二十条 特殊工作岗位警察(如警犬训练员、船艇工作人员、防暴装甲车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警服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

第五章  气候区域

  第二十一条 警察着装按其气候区域不同配发各季服装品种。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因气候特殊,个别品种需作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送公安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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