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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01-03 【文  号】 银发〔2017〕3号 【字体显示】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工作已于2016 年12 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为确保个体工商户顺利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 

  个体工商户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可以根据机读信息办理账户业务,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过渡期,不要求将旧版营业执照更换为新证。个体工商户持旧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 号发布)等相关账户制度规定执行。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 

  银行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业务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无需录入。 

  三、银行账户信息变更 

  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个体工商户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个体工商户尽快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四、管理要求 

  (一)银行应积极应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证照变化对审核客户资料的影响,通过柜台查验、查询全国或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对客户提供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构建可靠、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掌握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相关制度,指导辖区内银行规范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各银行应向客户宣传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办事指南,避免因证照整合给客户办理业务带来不便。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沟通协作,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涉及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辖内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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