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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陆路通关单证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1-06-15 【文  号】 署财函[2001]204号 【字体显示】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陆路通关改革已于今年1月1日在广东正式启动,并将在全国海关实施。这次陆路通关改革相应改革了海关通关单证,扩大了单证的用纸规格,增加了页数和可使用次数,并增加了先进的防伪标志,致使单证工本费明显增加。为保证海关陆路通关作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海关单证的正常使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93号)的有关规定,经商国家计委行政性收费主管部门同意,总署决定对有关通关单证的工本费调整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原为32开、50页、可使用50次、每本收取工本费8元,现调整为大16开、每本120页、用230克双白卡纸印制、白色封面过塑、可使用240次、每本收取工本费14.5元,使用范围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二、《境内汽车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为16开、8页、用230克双铜版纸印制、塑胶皮套、可使用10年、每本收取工本费13元,使用范围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幸免为16开、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上有电子喷墨防伪三九变数条形码、每份收取工本费0.78元,使用范围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上述调整和新增的陆路通关单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40天后执行。各位海关请据此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变更和备案手续,重新公面收费标准,坚持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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