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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颁布日期】 2008-04-18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第26号 【字体显示】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略)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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