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财政部
  外交部
  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监察部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审计署
  国资委
  林业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其他
当前位置>>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财务制度》《海关经费会计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9-12-21 【文  号】 署财[1999]849号 【字体显示】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规范和加强各级海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海关实际,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财务制度》、《海关经费会计制度》。上述财务会计制度已报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1987年制发的《海关经费会计制度》〔(87)署财字第604号〕同时废止。

   各海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海关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改进、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全面提高海关财务管理水平,开创海关财务工作新局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海关总署财务科技司反映。 

海关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各级海关的财务管理,保证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海关单位的行政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海关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收尽收,及时足额解缴;保障供给,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海关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及时解缴应缴预算资金,按规定逐级上交海关经费收入,核销税款,管理各项税费待结算资金;

   二、按照国家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海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海关单位各项税费征缴情况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海关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五、加强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对所属海关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管理、监督机关服务中心等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 海关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处级及处级以上海关单位原则上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处级以下(不含处级),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海关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海关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海关单位预算是海关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海关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海关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以下级次:

   一、海关总署为海关系统主管预算单位,海关总署预算由署本级预算和广东分署预算、各直属海关、院校预算组成。

   二、向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海关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由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三、向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领报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海关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单位预算由本级预算组成。

   第八条 各级海关单位应按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海关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海关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海关单位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海关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海关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经逐级汇总,由海关总署报送财政部;

   二、海关总署根据财政部分配的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核批;

   三、财政部正式批复海关总署预算后,海关总署下达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海关院校年度预算;

   四、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院校按海关总署分配的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执行预算,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海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海关单位取得的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按财务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非预算拨款收入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海关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上级预算单位备案,上级预算单位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海关经费收入是指海关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海关手续费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关工作任务的需要拨入的资金。包括海关关务费收入、缉私办案费收入、收费业务费收入、缉私警察经费收入和财政专项拨款收入。

   海关关务费收入是指根据财政部规定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税收提成收入。

   缉私办案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保证缉私办案需要,核拨的缉私办案费。

   收费业务费收入是指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为保证海关执收需要,核拨的业务费。

   缉私警察经费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拨给海关,用于缉私警察的行政经费及查处走私犯罪案件的业务费等。

   财政专项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的有专项用途的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海关手续费收入是指海关系统依据国家规定取得或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经费收入,包括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收入;代征船舶吨税手续费收入。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海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是指海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的H883补偿收入,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有价证券及各项经费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第十八条 海关单位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逐级如实上报。

   第二十条 海关单位依法征收、收取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税收、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海关单位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一条 海关根据国家规定收取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收入,是海关经费的重要来源,由海关总署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统一安排各海关单位的支出,不属于各地海关的收入。各地海关必须保证该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海关总署。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海关单位为保证海关工作开展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二十三条 海关单位支出分为海关经费支出、缉私办案费支出、收费业务费支出、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其他支出。按资金的管理需要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及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四条 海关经费支出是指各级海关单位的机构经费支出及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机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技术设备费、机动车辆费、离退休费、房屋维修费、临时工费用等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缉私办案费支出是指海关为开展缉私、稽查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举报人奖励金、私货运输、仓储、整理鉴定费、海关自身的缉私办案费、有贡献单位和人员奖励金、案件移交单位和协办单位办案费、缉私专用车船、直升机、武器装备、科持设备购置维修费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收费业务费支出是指海关用于收费方面的各项业务支出。包括单证印刷费、施封锁成本费、专业设备购置维修费、专业会议费及其他费用等项支出。

   第二十七条 缉私警察经费支出是指海关用于缉私警察行政经费支出及查处走私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行政经费、业务经费、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其他费用等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是指各级海关单位用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项资金的经常性支出是指海关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院校费用、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各项资金专项支出是指海关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设备购置费、专项修缮费、专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项租赁费、其他专项支出。

   第三十一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海关单位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二条 海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禁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财务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三十三条 海关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对容易产生损失浪费、管理失控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海关单位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国家和海关总署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海关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如需改变用途,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并报送变更专项支出理由和情况说明,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海关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经过核批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余是指海关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海关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海关总署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剂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是指海关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技术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包括专用技术设备、车船直升飞机、一般设备、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其他固定资产。专用技术设备、车船直升飞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由各海关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海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必须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海关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海关的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第四十四条 海关单位专用技术设备、车船直升飞机、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收入应当全额上缴海关总署。其余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海关单位留用。海关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由海关单位留用,海关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四十五条 海关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海关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按规定报海关总署或上级海关批准。开户以及存款银行必须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范围,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 海关单位应当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应缴款项是指海关单位依法征收、收取的,按规定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海关自收汇缴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货物消费税;罚没收入;应缴财政的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四十八条 海关单位征收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货物消费税和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等,应当使用合法票证。

   海关单位依法征收、收取的各种应缴款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以及上交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四十九条 暂存款项是海关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待结算的款项以及有关税费暂存款项。

   代管待结算的款项及税费暂存待结算款项包括: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保释金、暂扣款、未结案罚没物品变价款、待处理款项、待交海关监管手续费、待缴海关罚没收入、待缴海关行政性收费等。

   第五十条 海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退转、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海关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海关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海关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海关单位的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或改变隶属关系的海关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预算指标。

   二、撤销的海关单位,其全部资产由上级海关按规定处理。

   三、合并的海关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资产由上级海关按规定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海关单位一定时期税费、各项经费财务状况和税费收入成果、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四条 海关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海关单位财务报表包括海关税费会计报表、海关各项经费会计报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税费征缴情况和各项经费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六条 海关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按照规定报送上一级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税费收缴情况、税费收入增减变动情况;各项经费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情况。海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内容。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海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海关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海关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经费收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预算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四、参与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项修理修缮等项目经济合同的审核和签订工作,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的处置以及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条 海关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海关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海关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海关院校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科技和后勤服务经济实体,按单位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地方返还的缉私办案专项资金以及拨入的其他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单独核算,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并同时抄报海关总署。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海关总署财务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经费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会计核算行为,保障海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海关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海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海关。

   第三条 海关单位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情况以及经费领报关系,海关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海关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主管会计单位 海关总署为主管会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领报经费;对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转拨经费;制定和颁发本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海关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级会计单位 向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所属会计单位的海关,为二级会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向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报送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领报经费;办理本级的预算支出;对基层会计单位转拨经费;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同时接受主管会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基层会计单位 向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海关单位为基层会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向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单位编报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领报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本单位预算支出;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海关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各级海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机构级别、人员编制、业务规模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局级海关:原则上应当设立财务处。条件不具备的局级海关可先设立直属财务科。

   处级海关:原则上应当设立财务科。人员较少以及财会业务量较小的处级海关,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委派一名科级以上的干部担任财务主管。

   处级(不含处级)以下的海关:人员编制少以及财会工作量小的海关,可作为报销单位管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海关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海关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海关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物资均应纳入海关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海关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海关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为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统一,相互可比。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海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海关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资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各级海关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禁止多头开户。海关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按规定报海关总署或上级海关批准。开户以及存款必须符合海关总署规定范围,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暂付款是海关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各海关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海关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材料物资,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可按购入数额直接列支。

   海关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价证券是指海关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各海关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技术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固定资产分为专用技术设备、一般设备、车船直升飞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其他固定资产。专用技术设备、车船直升飞机、土地房屋及建筑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由各海关单位自行管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海关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海关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由各海关单位自行管理的固定资产转让、变卖的变价收入和报废收回的残值,由各海关单位作为其他收入入账;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转让、变卖的变价收入和报废收回的残值,各地海关应全额上交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作为其他收入入账。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海关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并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 应缴预算款是指海关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海关单位代收的赃款及赃物变价戡款。

  海关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总署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足额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解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海关单位按规定收取和取得的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各海关单位应于每月25日按财务隶属关系将预算外资金逐级汇缴上级海关收入过渡户,由海关总署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暂存款是海关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海关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是指海关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海关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经常性结余,是指海关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海关经费经常性结余、缉私办案费经常性结余、收费业务费经常性结余、缉私警察经费经常性结余、预算外资金经常性结余和其他收入经常性结余。

   专项结余,是指海关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海关经费专项结余、缉私办案费专项结余、收费业务费专项结余、缉私警察经费专项结余、预算外资金专项结余、财政拨入专项结余。

   海关单位的经常性结余与专项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四条 收入是指海关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拨入经费是指海关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拨入的预算经费。包括拨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拨入经常性经费,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为拨入海关经费、拨入缉私办案费、拨入收费业务费,拨入缉私警察经费。

   拨入专项经费,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为拨入海关经费专项、拨入缉私办案费专项、拨入收费业务费专项、拨入缉私警察经费专项、财政拨入专项。

   上级会计单位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额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属会计单位拨付经费。不得办理超预算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在年度预算批复以前,上级会计单位可根据所属海关单位的实际用款情况,预拨一部分下年度经费,以保证新的会计年度正常开支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海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

   第三十七条 其他收入是指海关单位按规定收取的H883补偿收入,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有价证券及各项经费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杂项收入。

   其他杂项收入是指海关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和废品变价取得的收入,如招待所收入、停车场收入、废品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由上级会计单位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凡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海关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海关单位为开展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按资金性质分为海关经费支出、财政专项支出、缉私办案费支出、收费业务费支出、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其他杂项支出。各项经费支出应按预算支出明细科目,设置支出明细账。

   海关单位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安排的基本建设,在结转基建存款账户时,作为结转自筹基建报支。基建部门按基建程序办理竣工决算后,余款收回冲减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海关单位对海关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补助费,按实际拨款数,以批准的单位预算和银行支付凭证列经费支出。海关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作为上级补助收入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海关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拨给所属报销单位各项经费的周转金,不得以拨作支。

   第四十一条 海关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海关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院校费用、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其他费用等。

   专项支出是指海关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具体项目包括专项购置费、专项修缮费、专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项租赁费、其他专项费用。

   专项支出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项目撤消应追减专项预算;当年不能完成需跨年度使用的专项经费,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要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四十二条 海关单位的各项支出,必须以取得的合法报销凭证的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海关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不得减并或自动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使用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海关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列明科目名称。

   第四十四条 各海关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现金

   102银行存款

   103有价证券

   104暂付款

   105库存材料

   106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201应缴预算款

   202应缴财政专户款

   203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

   301固定资产

   303结余

   四、收入类

   401拨入经费

   404预算外资金收入

   407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501经费支出

   502拨出经费

   505结转自筹基建

   第四十五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海关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海关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实际库存数核对,作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海关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海关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海关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海关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如有不符,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海关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海关单位对驻外机构拨付款项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海关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海关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材料物资等。业务量小,办公用品等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材料物资的海关单位,可以不使用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记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海关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海关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如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溢出或耗损,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增加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海关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能取得计价凭证的,按实际价值记账;无法取得计价凭证的,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变更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海关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海关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海关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赃款、赃物变价款及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的预算款项。

   2.收到应缴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按规定收取和取得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海关单位收到本单位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海关单位收到所属单位汇缴的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结算。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损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海关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 结余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年度各项经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相应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支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相应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方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海关单位滚存结余。

   3.海关单位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向上一级海关交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资金渠道分别设置海关经费、缉私办案费、收费业务费、缉私警察经费等明细科目。海关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情况。

   2.海关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海关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转拨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结算。

   预算外资金存款户的利息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入账,收到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额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财政专户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额转入“结余”科目,其中H883补偿收入、保证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及各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收入转入海关经费经常性结余的贷方,其他杂项收入转入其他杂项收入结余的贷方,借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H883补偿收入、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收入、有价证券及各项经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

   在经常性支出二级科目下设海关经费支出、缉私办案费支出、收费业务费支出、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其他杂项支出三级科目;三级科目下设置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招待费、院校费用、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其他费用支出明细账(详见附件四)。

   在专项支出二级科目下,设海关经费专项支出、缉私办案费专项支出、收费业务费专项支出、缉私警察经费专项支出、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财政专项支出三级科目;三级科目下设置专项设备购置费、专项修缮费、专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项租赁费、其他专项明细科目。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海关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数额拨付所属海关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拨出经常性经费、拨出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资金性质设置海关经费、缉私办案费、收费业务费、缉私警察经费三级会计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海关单位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2.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转入基建账户时,根据转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六条 海关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海关总署和上一级海关关于年终决算编审工作的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七条 各级会计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必须清理、核对年度各项经费预算收支数额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拨经费数一致。

   第四十八条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于12月31日前拨至应拨单位。海关总署及二级预算单位对所属海关单位的各项经费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办理经费拨款。

   第四十九条 凡属本会计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会计年度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属于本会计年度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如实列报。

   第五十条 海关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进行全面清理。按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会计年度决算。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收到下级会计单位汇缴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及时上缴,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第五十一条 各海关单位年终要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额,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实际成本核对相符。

   第五十二条 年终前应对各类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如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三条 各海关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结账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计算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并试算平衡。

   二、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将“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将“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

   三、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画上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四、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按“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所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五十四条 海关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审核批复后,凡需调整决算数额的,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 会计报表编审

   第五十五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海关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活动情况以及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

   海关经费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季表一)、收入支出汇总表(季表二)、经常性支出及专项支出明细表(季表三)、海关经费支出明细表(季表三之一)、缉私办案费支出明细表(季表三之二)、收费业务费支出明细表(季表三之三)、缉私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季表三之四)、业务费(缉私警察)支出明细表(季表三之四附一)、专项支出明细表(季表三之五)、往来款明细表(季表四)、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季表五)、应缴财政专户款明细表(季表六)、其他杂项收支情况表(季表七)、海关经费基本数字表(季表八之一)、缉私警察经费基本数字表(季表八之二)、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季表九)、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年表一)、财务机构情况表(年表二)、海关经费月报表(月表一)、缉私警察经费月报表(月表二)、公务费支出情况统计表(补充资料)和报表说明。具体格式见本制度所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第五十六条 海关经费会计报表按期限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各海关单位按海关经费和缉私警察经费分别填报。

   月报,是反映海关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分为海关各项经费月报表、缉私警察经费月报表。月报必须于次月7日前报送海关总署。

   季报,是反映截止报告季度的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海关经费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经常性支出及专项支出明细表、海关经费支出明细表、缉私办案费支出明细表、收费业务费支出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明细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应缴财政专户款明细表、其他杂项收支情况表、海关经费基本数字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缉私警察经费季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经常性支出及专项支出明细表、缉私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业务费(缉私警察)支出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明细表、缉私警察基本数字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上述季度报表每季编报一次,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海关总署。第四季度以年报代替。

   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反映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活动情况以及预算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报表的编制按照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有关决算编审的要求进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和财务机构情况表由海关经费年报统一填报,缉私警察经费年报不再报送。年报必须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出。海关总署应按财政部每年关于年终决算的布置和要求及时报送年终决算。

   第五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海关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按照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根据各总账科目的年初数和期末数填列。

   1.年报的期末数据按年终冲账后的最终余额填列。

   2.有所属会计单位的海关,在汇总季度报表时,应将本单位的拨出经费科目相应数额与所属单位的拨入经费科目相应数额对冲。汇总后,拨出经费科目应无余额。

   第五十八条 收入支出汇总表是反映各海关单位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汇总表按各海关单位实有各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1.本表“累计数”是指截止报告期的累计发生数。

   2.本表结余栏“上年数”反映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数,“本年数”季报应无余额,年报反映本会计年度收支结余数,“累计数”反映包括本年的历年结余数。

   第五十九条 经常性支出及专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海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按预算支出科目列示。

   第六十条 海关经费支出明细表、缉私办案费支出明细表、收费业务费支出明细表、缉私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各海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海关经费、缉私办案补助费、收费业务费、缉私警察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项目按海关总署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列示。

   1.“预算数”应填列由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核定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年该项经费结余数)。

   2.“实际支出累计数”根据支出明细账各账户的期末累计余额填列。年报的期末数按冲账前的数字填列。

   3.备注栏应填写必要说明。

   第六十一条 专项经费支出情况表是反映各海关单位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的报表,本表按资金类别分专项项目列示。

   第六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表是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报表,本表“累计数”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各明细账户至报告日累计发生数额填列。

   第六十三条 应缴财政专户款明细表是反映各海关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上缴情况的报表,本表“应缴数”根据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贷方累计发生数填列;“已缴数”根据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借方累计发生数填列,“应缴未缴数”根据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的余额填列。

   第六十四条 其他杂项收支情况表是反映各海关单位取得其他杂项收入及支出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其他杂项收入、支出各明细账户本年累计发生数填列。

   第六十五条 往来款明细表是填报的反映至报表日本单位尚未结清的各项往来款明细内容的报表。本表根据“暂存款”、“暂付款”总账科目及其明细账户的年初数和期末数填列。总账科目“年初数”“期末数”应与“资产负债表”的有关科目数额一致。

   第六十六条 基本数字表是反映海关单位定员定额及主要基本数字的报表,是上级单位了解所属单位基本情况,考核开支标准以及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资料。

   1.“期末人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个月实发工资人数,“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各月人数之和的平均数。

   2.“期末工资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数,其中如有补发不属于当月的工资,应予扣除。“平均工资数”是指报告期各月工资之和的平均数。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是反映报告期内固定资产金额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根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的有关数额分类填列。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财务机构情况表是反映本单位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情况的报表,按单位财务机构和人员的实际状况填列。

   第六十九条 各海关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报表的海关单位,海关总署或上一级海关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拨付。

   第七十条 基层海关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第七十一条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过审查的所属海关单位的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七十二条 各海关单位在编制二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时必须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预算执行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重点购置、修缮等专项经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及原因,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财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七十三条 海关经费会计电算化工作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海关经费财务软件的开发、修改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各海关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海关经费财务软件。

   第七十四条 各海关单位应根据海关经费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及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准确、安全进行。

   第七十五条 各海关单位上报的报表数据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通过网络或磁介质传输报表数据,并根据上级会计单位要求报送纸质报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各海关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院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海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地方返还罚没收入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海关总署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1987年制定的《海关经费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海关单位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的合法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海关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增加或减少通知单、固定资产报损、报废通知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

1.海关单位记账凭证格式如下:

2.记账凭证编制方法:

   (1)各海关单位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经复核后凭以记账。制证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账凭单,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证。

   (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账凭证后,在其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号。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并签章。

   (4)记账凭证填写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账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账。

   (5)记账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账。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连续续号。

   (6)记账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

   3.错误更正

   海关单位填制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账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账簿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账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附件二:

海关单位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种类

   海关单位应根据会计核算业务的需要设以下账簿:

   1.总账。作为核算反映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收入、支出、结余的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账。总账格式采用三栏式账簿,按照会计科目名称设置账户。

   2.明细账。是用以对总账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账簿。明细账的格式多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海关单位主要设置:

   收入明细账。包括拨入经费明细账、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账和其他收入明细账。

   支出明细账。包括经费支出明细账、拨出经费明细账。

   往来款项明细账。主要包括暂付款明细账、暂存款明细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说明:各种收支明细账可采用本账格式。本账作支出明细核算时,“借(贷)方余额分析”栏以借方为主。本账作收入明细核算时,“借(贷)方余额分析”栏以贷方为主。

   二、账簿使用要求

   1.会计账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账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附于账簿扉页上。

   2.手工记账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账时使用。账簿必须按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跳行或隔页时,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并由记账人员签名盖章。

   登记账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3.会计账簿应根据已经审核过的记账凭证登记。记账时,将记账凭证的编号记入账簿内,记账后,在记账凭证上用“√”号注明,表示已登记入账。

   4.各种账簿记录应按月结账,计算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三、错误更正

   账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账人员在记账更正处盖章。

   由于记账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发 布 人: jd06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