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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经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9-12-24 【文  号】 署财[1999]856号 【字体显示】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系统将执行新的《海关经费会计制度》,原《海关经费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为保证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海关经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1999年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账簿记录,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一)。

   二、1999年年终结账后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一)海关经费有关科目内容的调整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经费现金”、“查私费现金”、“收费业务费现金”、“其他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查私办案费存款”、“收费业务存款”、“其他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总账科目,总账科目下分设“各类经费存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户”、“预算外资金支出存款户”明细科目。

   将原“库存国库券(预算内)”、“库存国库券(预算外)”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有价证券”总账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经费暂存”、“查私费暂存”、“收费业务费暂存”、“其他暂存”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暂存款”总账科目,并结转到相应的明细科目(详见附件三)。

   将原“经费暂付”、“查私费暂付”、“收费业务费暂付”、“其他暂付”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暂付款”总账科目,并结转到相应的明细科目(详见附件三)。

   3.其他资产的结转

   将原“经费材料”、“其他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中的“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

   对所属事业单位(含代管的总署培训基地)的“拨出经费”、“拨出查私费”、“拨出收费业务费”1999年以前的累计余额(含1999年部分),全额转入“经费支出”科目。作上述调整后,将原“拨入经费”、“拨入查私费”、“拨入收费业务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9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9年余额)与“拨出经费”、“拨出查私费”、“拨出收费业务费”科目中拨付所属海关1999年度的累计拨出经费(含1999年部分)相抵消后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通过“经费暂存”、“查私费暂存”、“收费业务费暂存”科目反映的预收拨入的2000年经费,应在结转“暂存款”科目后,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即作账务处理。由“暂存款”转入新年度“拨入经费”科目。

   通过“经费暂付”、“查私费暂付”、“收费业务费暂付”科目反映预拨所属单位2000年经费,应在结转“暂付款”科目后,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即作账务处理,由“暂付款”转入新年度“拨出经费”科目。

   将原“经费包干结余”、“服务收入”、“结余”科目余额全数转入新制度中的“结余”科目。

   5.其他科目的结转

   将原“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有关海关经费新旧会计科目的转换可参考附件二、附件三,“海关经费会计制度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海关经费)”和“海关经费往来款新旧科目对照表”

   (二)缉私警察经费有关科目内容的调整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缉私警察经费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缉私警察经费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缉私警察经费暂存”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暂存款”总账科目,并结转到相应的明细科目。

   将原“缉私警察经费暂付”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暂付款”总账科目,并结转到相应的明细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制度中的“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

   将原“拨入缉私警察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9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9年部分)与“拨出缉私警察经费”科目中拨付所属单位1999年度的拨出经费(含1999年部分)相抵消后的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结余”科目。

   通过“缉私警察经费暂存”科目反映的预收拨入的2000年经费,应在结转新制度中的“暂存款”科目后,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即作账务处理,由“暂存款”转入“拨入经费”科目。

   通过“缉私警察暂付”科目反映预拨所属单位2000年经费的,应在结转新制度中的“暂付款”科目后,在新的会计制度开始时,即作账务处理,由“暂付款”转入“拨出经费”科目。

   将原“缉私警察经费包干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结余”科目。

   有关缉私警察经费新旧会计制度科目的转换可参考附件四“《海关经费会计制度》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缉私警察经费)”。

   三、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列各科目余额记入2000年新账。

   四、地方财政返还的缉私办案专项资金以及拨入的其他资金自2000年1月1日起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银行存款开户审批手续,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将地方财政拨款历年结余由海关经费“暂存款”科目转入新设立的地方拨款账目中的“结余”科目。

 
 
 
  发 布 人: jd06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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