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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部 财政部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04-04 【文  号】 林财字[1991]74号 【字体显示】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黑龙江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中央财政驻厂组: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11月10日起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价格,对其在1990年提价增收的处理问题,林业部、财政部曾以林财字〔1990〕435号文作了规定,现就此次调价在1991年及以后年度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林业的发展,这次统配木材提价后,1991年及以后年度增加的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均不因此增加林业企业上缴财政利润包干数。

  二、为缓解当前林业企业的经济危困,调价增加的收入,除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和适当提高林价(育林基金)的提取比例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弥补林业企业亏损或包干节余不足。

  三、为缓解当前林业企业的资源危机和增加对营林的资金投入,原按木材销售收入21%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从1991年1月1日起,改按26%计提。

  四、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强化财政管理,解决重点林区和企业营林资金不足问题,确定将原由企业自提自用的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从1991年1月1日起,集中企业当年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总额的20%(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为30%),在中央财政预算上列收列支,作为中央级林业基金,核拨给林业部,用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营林、造林。省、自治区是否集中以及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财政与同级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五、为了探索按伐区拨交的立木蓄积量计提林价并计入木材生产成本的做法,从1991年起,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已选定了九个林业局(名单见附件)。请省、自治区林业、财政部门认真指导,及时总结。

  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按销售收入计提林价(育林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伐区拨交的立木蓄积量计提林价的办法及有关的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的修改,我们将另行通知。

  附件:实行按伐区拨交的立木蓄积量计提林价并计入木材生产成本办法的九个林业局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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