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财政部
  外交部
  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监察部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审计署
  国资委
  林业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其他
当前位置>> 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颁布日期】 2001-05-08 【文  号】 林天发[2001]180号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和财政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字[2000]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的核查验收。

  第三条 工程核查验收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业绩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对工程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核查验收实行任务与资金同步检查的方法,以确保天保工程任务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承担专业核查的规划设计院(所)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核查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核查的人员要对承担核查验收工作的结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核查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天保工程核查实行县(局)级核查(以下称自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核查(以下称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六条 工程核查验收包括专项核查、年度核查、阶段验收和总验收。

  专项核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或新闻单位反映的问题,分别由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或单独组成的核查组针对出现的问题,直接赴存在问题的省、市(地区)、县(局)进行的核查;

  年度核查:分别由国家、省、县(局),定期对所辖工程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或按比例核查;

  阶段性验收:每3年为一个阶段,由县(局)、省、国家林业局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验收;

  总验收:工程全面完成后,在县(局)、省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总验收。

  第七条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季节要求,确定的核查验收时间为:

  年度核查时间:各县(局)要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级工程主管部门;省级复查从4月中旬开始,5月底前完成并将省级复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级抽查从6月开始。工程阶段性验收和总验收比照上述时间进行。

  第八条 国家级年度任务核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年初由国家林业局下达核查验收通知;

  2.各县(局)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县(局)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

  3.省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根据县(局)自查结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县(局)自查的结果进行复查,复查比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在省级复查结束后,申请国家林业局进行抽查;

  4.国家林业局在各地复查结束后组织抽查;

  5.国家林业局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地,对抽查不合格的省发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第九条 为确保核查验收工作质量,省、县(局)工程主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自查报告;

  2.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表;

  3.各项工程建设费用和各项财政专项费用财务决算表;

  4.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5.管护落实情况表;

  6.完整的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工程作业设计(含现状图、规划图、工程进度图)、计划与资金管理档案和账册、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7.其他有必要准备的说明材料。

第三章 核查验收内容和指标

  第十条 省、县(局)工程量与资金量的核查验收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国家级抽查实行县(局)、省两级指标控制的办法,即以县(局)为基本单位,核查县(局)数量比例不低于15%,在每个县(局)抽取的工程任务量不低于30%、资金比例不低于80%;以省为单位计算,抽取工程任务量一般不低于5%、资金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一条 工程核查验收内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确定所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木材停伐或减产执行情况、森林管护效果、造林项目完成情况、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核查

  核查内容:承担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文件的资料来源和设计深度,工程区分类经营区划原则、依据、标准,区划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工程实施方案是否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1.营造林任务分年度落实到林班或小班;

  2.分年度木材减产计划和木材定产落实到限伐区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林班或小班情况;

  3.森林管护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和山头地块情况;

  4.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落实情况;

  5.设计表类齐全,能够满足作业设计要求;

  6.工程图:工程区现状区划图、工程区划图、工程进度图等。

  第十三条 木材产量调减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木材停伐情况或减产计划的执行或落实情况,以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资源部门下达的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2.统计部门提交的年度木材计划实际完成情况;

  3.伐区设计质量;

  4.作业实际的采伐林班(或小班)、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出材量;生产部门木材生产台账;

  5.销售部门内部与外部销售台账;

  6.以木材为原料的各生产厂(车间)木材出入库账;

  7.越界采伐木材数量。

  第十四条 造林项目任务核查

  核查验收标准:参照《全国造林技术规程》、《国有林区营造林检查验收规则》、《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等规定和标准执行。

  核查内容:作业设计情况,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当年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任务情况,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当年造林合格率与3年保存率,项目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规范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人工造林

  1.计划下达的任务;

  2.提供的任务指标完成数量;

  3.当年造林成活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为85%以上(含),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为70%以上,达到上述成活率标准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4.3年保存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为80%(含)以上;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为65%(含)以上或郁闭度0.2以上;

  5.造林初植密度按国家林业局有关造林标准执行;

  6.实行针阔混交,混交比例大于30%。

  (二)飞播造林

  1.计划下达的任务;

  2.任务完成数量;

  3.当年平均每公顷有苗3000株以上,且出苗比较均匀,有苗样方频度大于50%;

  4.宜播面积内3年保存苗木株数每公顷大于1050株;

  5.实行针阔混播,混播比例在30%以上。

  (三)封山育林

  1.计划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

  2.选择封育地块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现地划界清楚,有明显的封山标志牌和防火标志牌;

  4.农林、农牧交错的重点地段护栏、关键道口站、卡设置情况;

  5.区域内没有伐木、开荒、放牧和其他人为等破坏;

  6.看守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森林管护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管护人员的落实情况、管护质量和效果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人员配备数量和实际森林管护面积;

  2.任务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管护任务落实到人、管护合同条款规范完整、奖惩措施具体;

  3.管护效果,包括: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内违规采伐木材,未经批准从事栽植、养殖、采集和其他人为活动对植被破坏程度,偷砍盗伐木材数量,违法违纪采伐木材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森林管护、一次性安置、待安置职工就业前培训和择业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1.国家计划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数量和实际完成的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

  2.从事森林管护、实行一次性安置,以及其他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数量;

  3.待安置职工的数量、基本技能培训及重新择业情况。

  第十七条 其他工程项目核查

  核查内容:其他工程项目核查是指苗圃、防火、病虫害防治、科技等工程。具体内容包括:

  1.工程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

  2.物资(包括车辆、设备、仪器、工器具、材料等)采购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

  3.土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情况;

  4.固定资产验收、移交、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资金核查

  核查内容:所有由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资金计划、拨付、到位和使用情况;

  2.资金单独存储、单独核算情况;

  3.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管护人员工资、职工分流安置补助费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情况,养老统筹补助资金及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4.省级相应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使用情况;

  5.违纪项目和违纪金额数量;

  6.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配备情况;

  7.财务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四章 核查成果汇总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核查成果包括: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用文字和表格分述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核查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十条 为便于国家抽查,受检省、县(局)应分别提供一式五份复查和自查报告、相应的报表(包括计算机文件软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要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所)和本部门有关职能单位,建立专业全面的核查验收队伍,配备作风过硬、工作严谨、技术精干的人员,同时,抓好业务培训工作,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核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核查验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建立完整的历年核查验收成果技术档案,并设有指定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抽查合格、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程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令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没有按计划完成国家下达的相关任务;

  2.工程质量和标准没有达到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建设标准;

  3.弄虚作假、虚报任务完成情况;

  4.擅自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抽查不合格的省,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抽查仍不合格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缓直至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的建设任务。同时,国家林业局将建议所在地有关部门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 布 人: lxg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