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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 2000-05-24 【文  号】 林基发[2000]129号 【字体显示】
 
 

  一、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林业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各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林业局重点式程稽查办公室是受国家林业局委托,行使重点工程资金稽查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按照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点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中所称重点工程资金,指由中央和地方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重点工程的基本建设投资、各项财政资金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

  四、资金稽查的对象为重点工程实施地区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五、稽查的内容包括各项重点工程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的拨付、到位、核算、使用、管理、使用效益及其他有关情况,其中以资金的及时拨付、专户储存、正确核算、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具体包括:

  (一)资金转拨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拨付资金,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有无截留、滞留资金现象;

  (二)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下达的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和虚列工程资金支出、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等问题;

  (三)资金运行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有无串用和转移资金、账外设账等问题;

  (四)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现象;

  (五)其他有关情况。

  六、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被稽查单位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资金拨付、使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质询;

  (三)调查、核实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到实地查看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查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七、国家林业局每年派出稽查工作组对重点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币和不定期的稽查。如需被稽查单位进行自查,应将具体检查内容、要求和期限事先通知被稽查单位,被稽查单位应按要求将自查结果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根据自查情况,派出稽查工作组进行重点核查。

  八、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工作组开展稽查工作,并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提供或隐匿、伪报资料,不得阻碍稽查工作。

  九、稽查工作组应针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稽查单位指出并交换意见,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每次稽查工作完成后,稽查工作组应当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客观、全面、真实、明确的稽查报告,其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建设。

  十、经审查核实,对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重点工程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酌减该单位以后年度资金指标。

  十一、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稽查工作纪律,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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