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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1-12-17 【文  号】 林退发[2001]550号 【字体显示】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生态林和经济林,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因特殊情况,以上标准难以执行,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其变更请务必报我局批准。

  原以我局办公室办造字[2000]72号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 主要术语

  2.1 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2 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 生态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生态林。

  3.1 造林树种。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3.2 造林密度。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附表3中的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3.3 植被配置。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2。

  3.4 经营措施。生态林经营主要是利用自然地力形成和恢复林分植被。禁止采取大面积的垦复、松土、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

  4 经济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经济林。

  4.1 造林树种。附表4中所列的经济林树种;附表3中所列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4.2 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4.3 植被配置。用附表3和附表4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3中的树种虽与灌草混交,但当年灌草盖度小于0.2。

  4.4 经营措施。经济林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局部垦复、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同时必须采取林草间作和建造生物埂等水保措施。

  5 其它情况

  5.1 生态林与经济林带状、块状混交时,根据混交比例分别计入生态林和经济林面积。

  5.2 林与草带状、块状混交但达不到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密度和植被配置要求时,按林草所占比例分别计入林和草面积。

  6 附则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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