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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 2005-06-02 【文  号】 民发[2005]85号 【字体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组织部、文明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共青团,妇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加大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对于改善社区组织的工作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地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有的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陈旧简陋,有的社区组织没有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青少年活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有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不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和社区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加快城市政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做好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好地为居民服务;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社会稳定。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逐步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力争在3-5年时间内,使全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有较大的改观,使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逐步把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严格规划管理,多渠道解决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各地要加大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实施的管理力度,按照社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符合本社区居民特点和要求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以保证社区组织工作和居民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室内活动用房要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室外活动设施要有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地和必要的设备。

  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目前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于原企业的,这些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上述企业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地)级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三是对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一些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市(县)级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四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五是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六是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费用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取暖等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七是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驻区单位自愿赞助。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

  当前要重点开发利用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办理公共事务的功能;二是组织居民活动的功能;三是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

  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力度。对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建立安全责任制。对设施的使用,要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符合社区居民实际需求,在突出社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服务的基础上,采取多功能多用途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在服务方式上,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人员构成、服务需求和服务时段等实际情况,设置灵活的服务项目,安排灵活的服务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社区居委会、群团组织管好、用好各种公益设施。

  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加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事关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事关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基层的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狠抓落实。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为社区开展工作和服务安排必要的经费。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街道等部门和组织,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照规定的标准,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并严格把关,纳入详细计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掌握建设的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社区规模调整后,民政部门应当提出腾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共青团、妇联、老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建设和管理,组织动员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发挥综合效益。要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和社区党建示范区建设活动之中,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进一步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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