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财政部
  外交部
  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监察部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审计署
  国资委
  林业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其他
当前位置>> 农业部
     
  农业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颁布日期】 2003-12-04 【文  号】 农经发[2003]11号 【字体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民政局、财务局、审计局: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集体资产、乱批乱占集体土地、不良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反应强烈。中央领导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

  (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关键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全面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三)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理财小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五)实行财务公开,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六)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应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务必使农民群众满意。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的需要,农业部、财政部将尽快修订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各地要注意纠正在乡镇撤并、村委会合并、村委会转居委会、村干部换届中出现的不交接会计账目、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等问题。在村委会合并后,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化服务的地方,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尊重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

  (八)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进行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九)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程序。应当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建设,特别要抓紧建立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流程规范。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因地制宜创新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各地在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出了一些有效的做法。有的地方实行村会计集中办公,有的地方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实行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电算化,这些做法和经验都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完善推广。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十二)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当前要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五、加大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

  (十四)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既承担着财务会计工作,还承担着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管理等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其他业务,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作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结合修订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力争在3-5年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轮训,普遍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在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会计人员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会计电算化证书。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五)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