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司:
现将《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节约经费,保证办公室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履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事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经费支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本着“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合理开支。
第四条 各项费用报销必须先明确列支渠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机关各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会议费
第六条 办公室机关各司应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办公室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八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会)批准、以建委会名义召开的,要求省、直辖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以办公室名义召开的,要求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征地移民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办公室各司召开的,要求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征地移民部门、项目法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九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一类会议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二类会议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个二类会议;需要召开多个的,应阐述理由。
(三)召开三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司提出会议签报,列明会议名称、举办时间、原由、经费额度、开支项目等,经综合司、经济与财务司会签后,报办公室领导审批。
没有经费来源的会议,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日,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日。
(二)会议人数: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十一条 会议地点。
办公室各司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办公室内部的会议室和车辆,内部会议室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主办司根据批准的会议签报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填写“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议费预算审批表”,经会议主办司负责人签字后送经济与财务司审核,并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议费用由会议主办司注明列支渠道,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司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房租费 |
伙食补助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备 注 |
一类会议 |
250 |
80 |
70 |
400 |
含会议室租金 |
二类会议 |
170 |
80 |
50 |
300 |
含会议室租金 |
三类会议 |
150 |
80 |
30 |
260 |
含会议室租金 |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十六条 机关各司在办公室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应经会议主办司领导批准,并在每季末审核会议服务费用结算表,注明费用列支渠道,经综合司汇总统一到经济与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各司在项目经费预算内召开的专家咨询会、研讨会、协调会等,其立项审批、开支标准、报销程序等参照三类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会议费结算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单应附会议费发票、会议费预算审批表和会议通知等。会议费报销单应经主办司负责人签字,经经济与财务司审核后报销。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三章 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但确因特殊情况要超过规定标准的,出差人员应事前报告本司负责人同意,报销时须经本司负责人签注意见。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 车(不包括旅游船) |
轮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办公室副主任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现职正副总工、正副总经、正副司长。
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高级
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 计师,
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三)办公室副主任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小汽车的,由出差人员所在司的司负责人签注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主任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一)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及食宿费开支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日50元。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日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日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日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综合司负责人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出差人员本司负责人或综合司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在出差回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医药费
第四十条 职工和家属医药费的报销按《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职工借支住院费8000元(含8000元)以下,由职工所在司负责人批准;超过8000元,需经办公室主管财务的办公室领导批准。出院后按医疗费用凭证,据实抵冲自费金额,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职工报销医药费时,须持药费发票(或收据)、处方、药费清单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职工所在司负责人签批,并经经济与财务司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的开支,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开支经综合司负责人批准后报销。
第五章 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
第四十四条 办公用品按实际人数(含履行借调程序的借调人员)由综合司按标准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费用从各司的预算控制数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购置设备应根据本年度设备购置预算办理,当年无购置预算的,不得购置。
各司设备原则上由综合司统一购置,由设备使用司提交设备购置申请,注明设备名称、品种、数量、开支项目等内容,并商经济与财务司确定经费来源后,交综合司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表实施采购,其中单件金额超过5万元的必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批。
综合司采购设备后,会同设备使用司验收,由综合司和设备使用司负责人签字后,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销。
第四十六条 邮寄信件和资料发生的费用由各司根据业务性质列明经费列支渠道,并经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销。
第四十七条 报纸和杂志由综合司按规定统一订阅,发生的费用从各司的预算控制数中列支。
第六章 外交外事经费
第四十八条 外交外事经费的预算由综合司提出计划,由经济与财务司纳入部门预算,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报财政部。
第四十九条 综合司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南水北调办部门预算编制年度外交外事经费开支使用计划,经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外交外事经费的使用应该首先保证办公室重要团组出访和重要接待任务的需要。
第五十条 凡申请使用外交外事经费的项目(出国组团、接待来访、承办国际会议等)要提出申请报告,提交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的文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注明列支渠道。申请报告由综合司和经济与财务司审核会签,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交外事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出国费、招待费和其他外事费。
(一)出国费,指用于办公室机关人员出国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等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其他费用(含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礼品费、办理护照及签证的费用等)。
(二)招待费,指用于接待来我办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应由我办负责支付费用的外宾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礼品费、机场休息室费用等。
(三)其他外事费,指用于购买对外宣传品、国际电信等不属于前两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外交外事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机关人员出国访问、考察或参加国际会议,于出国前一周内,持出国计划批件和已落实经费证明材料,办理人民币和外汇借款手续。
第五十四条 各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经济与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持经批准的出国任务书、经费预算书、发票等经主办司负责人、综合司审核签字后,送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销。
第五十五条 综合司在执行接待任务前按批准的计划和项目预算申请接待外宾费用,并附来访外宾的人员名单、陪同人员名单及日程安排,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到经济与财务司办理借款手续。
接待工作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在一周内到经济与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各项报销凭证由综合司责任人核签批准,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销。
第五十六条 其他外事费用由综合司在批准的年度计划控制数内使用。各项报销凭证由综合司负责人审核,经济与财务司审核报销。
第七章 招待费
第五十七条 因业务需要安排工作餐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批,费用从各司预算控制数中列支。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宴请的,事先应报办公室领导批准。
第五十九条 招待费的标准。
(一)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30元;
(二)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八章 项目经费
第六十条 经济与财务司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具体建议,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下达给项目执行单位。
第六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执行预算,经经济与财务司审核并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六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计划内的费用经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销。超预算或无预算的项目支出不予报销。
第六十三条 需委托外单位承担的项目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组织合同或协议的谈判、起草、审核,严格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经费支出台账,指定一名经办人员办理报销和登记事宜,并定期与经济与财务司进行核对,加强项目经费开支的监督与控制。
第九章 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办公楼发生的水电费用,由综合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销。
第六十六条 办公楼发生的修缮费用,由综合司编制年度修缮费支出预算,经济与财务司纳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复后,综合司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六十七条 职工各项补贴、市内交通补助费、职工子女的婴幼儿补贴(指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和奶贴等)等,由综合司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发放表格,经综合司领导审批后通知经济与财务司发放。
第六十八条 职工供暖费、物业费由综合司统一与供暖、物业管理方签订协议。发生费用报销时,由综合司负责人签字,同时报销单后应附明细项目及协议。
第六十九条 办公区发生的市内电话费和长途电话费由综合司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到各司计入预算控制,报销时由综合司负责人签字。
第七十条 职工参加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须经职工所在司负责人同意并经综合司负责人批准。报销时,须持国内培训费预算审批表、培训费发票、培训通知等,经综合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经济与财务司财务处审核报销;所发生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在取得学位证书后,由综合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公费报销60%,其余40%由个人负担。
第十章 现金和支票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用款额在500元以内的支出用现金支付,超过500元的支出原则上用支票支付。
第七十二条 借款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二份),并注明借款用途和金额,金额难以确定的,要注明借款限额。
第七十三条 需要借用支票时,出示合同、采购计划等批件,填写借款单(一式二份)。
第七十四条 不得开出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支票中收款人、金额、用途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第七十五条 因私借款不予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综经财〔2003〕12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