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财政部
  外交部
  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监察部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审计署
  国资委
  林业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广电总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其他
当前位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8-01-18 【文  号】 劳社部发[2008]4号 【字体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这部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深入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是这部法律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搞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认真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熟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会同工会、企业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知识,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提倡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纠纷。

  三、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进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确保这部法律顺利实施,我部将依法对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等规章进行修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搞好现行政策、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抓紧依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重点是要针对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新规定,特别是受案范围、争议管辖、申请时效、仲裁裁决以及办案时限等方面的新规定,抓紧完善办案规则,确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区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的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

  四、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以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依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推进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要在稳定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好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发展趋势,合理配备办案人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逐步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规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各地新增调解员、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选配。要积极探索建立仲裁员职业资格等级制度,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特点,主动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指导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积极稳妥地解决劳动争议。要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