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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02-15 【文  号】 劳社部发[2007]6号 【字体显示】
 
 

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江苏、浙江、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批复天津等8省份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以来,各试点省份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动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各试点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实施办法,促进试点工作规范和有序运行;要将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并切实加强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做好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要求,对照省级统筹标准,进一步加快实现和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二、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天津等8省份2006年从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2007年各试点省份可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在不增加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的前提下,研究提出2007年是否将做实个人账户比例提高到4%的申请。确定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省份,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2007年3月1日前,将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申请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决定。

  三、经济发达省份可依靠自身能力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

  按照国务院要求,江苏、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靠自身能力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准备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份,要在认真研究和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申请,由省级政府于2007年3月1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发 布 人: jd05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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