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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8-03-14 【文  号】 水建管[2008]75号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建立防拖欠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

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

  自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水利部高度重视,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水利工程清欠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规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防止拖欠水利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承包单位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以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防止拖欠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止拖欠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做好民生水利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水利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制度,完善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四)职责分工。根据分级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组织清欠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水利部负责防止部直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拖欠工作,对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项目防拖欠措施落实进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防止省直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拖欠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其它地方水利工程防拖欠措施落实工作;发包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本工程拖欠行为直接负责,承包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直接负责。

  三、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五)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严把项目立项关,科学决策,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的原则,明确资金筹措方案,严格项目审查;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六)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批与开工审批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及概算的审查,对方案不具体或资金无法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和越权审批。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办理开工申请手续。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于项目法人有拖欠工程款记录,且在新项目申请立项、办理规划及开工审批时仍未结清拖欠工程款的,严禁审批新项目。

  (七)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存在拖欠问题的项目法人,不能组织开展任何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施工企业投标资格预审,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或设备材料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投标资格。

  (八)严格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并统一使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文本,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约定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带资承包,并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与安全、工期等问题引起拖欠工程款纠纷。

  (九)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施工分包的必须严格遵守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有按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

  (十)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通报制度。要认真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等具体条款,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一)严格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工程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加付违约金。

  (十二)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同时核实参建各方是否依据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并将有关情况报验收主持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舆论监督

  (十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工程款支付、施工企业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资金管理及有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发放农民工工资。对不严格履行合同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责令其严格履行合同,限期偿还拖欠;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将公布、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水利建筑市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防止拖欠工作政策和好的工作经验;固定举报投诉部门,公布投诉电话,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防止各类拖欠现象发生。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

  (十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水利部将尽快出台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准入、表彰评优等相结合,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以激励,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取消其参加文明建设工地、优质工程等评选资格。

  (十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及教育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强化农民工的素质教育,培养其法律及信用意识。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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