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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01-30 【文  号】 外发[2005]2号 【字体显示】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驻外使领馆新旧车辆管理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过渡期内相关事宜,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实施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的驻外使领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渡期指自国内批准的驻外使领馆实施车辆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120天。

  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在过渡期内既要认真做好车改方案的实施,又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好过渡期内工作秩序的稳定,不得因为车改影响对外对内工作。

  第五条 驻外使领馆在过渡期内要切实加强现有车辆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出现过度使用现有车辆的情况。

  第六条  实施车改的馆在过渡期内,所有在职馆员均领取交通补贴。过渡期内办妥购车及牌照手续的,自取得牌照之日起领取车辆补贴,补发自国内批准实施车改之日至取得牌照之前日的购车补贴。过渡期后办妥购车及牌照手续的,自取得牌照之日起领取车辆补贴,不再补领取得牌照前购车补贴。特殊情况报国内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过渡期内办妥购车及牌照手续的馆员,除另有规定外,自领取牌照之日起,因公、因私均不得使用使领馆现有车辆。

  第八条  过渡期内领取交通补贴的馆员,因公使用现有车辆的,每月扣缴交通补贴的80%。因私使用现有车辆的,按现行规定0.2美元/公里收取用车费用。

  第九条  自过渡期结束之次日起,除另有规定外,馆员用车全部自己解决。

  第十条  除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保留的专车、公用车、特种车外,驻外使领馆现有车辆车况较好的,按有关规定调回国内处理。

  第十一条  现有车辆车况一般、较差或技术标准等不适合调回国内的,驻外使领馆应委托驻在国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如车行等)或适当参考国内汽车价格评估办法对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价格报国内主管部门审批。评估价格经国内主管部门审批后,车辆由使领馆在当地自行处理,原则上不处理给馆员。如因特殊原因需处理给馆员,须经国内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定。

  车辆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各馆必须在过渡期开始后10日内将《驻外使领馆车辆情况调查表>(见附表)和车辆处置建议报国内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出售现有车辆必须与购买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与旧车处理结果在书面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驻外使领馆现有车辆车况很差确实无法出售的,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可作报废处理,处理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驻外使领馆按规定需处理的现有车辆原则上在过渡期内处理完毕。自过渡期结束次日起,未处理完毕的现有车辆必须全部封存。

  第十六条驻外使领馆必须加强对封存车辆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国内确定调回的车辆外,其他封存车辆必须在过渡期结束后60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各馆对现存的汽油券、加油卡等,除专车、公用车和特种车专用的以外,必须按券(卡)实际价值在过渡期结束前处理完毕,收回资金冲抵有关支出。

  第十八条  驻外使领馆现有国内派出的专职司机,在过渡期内任期满2年的,可工作到任期结束后调回;在过渡期结束日任期未满2年的,在过渡期结束日前调回或转往有需要的使领馆担任大使、总领事专车司机,但不得以此改变雇用当地雇员的做法。

  第十九条驻外使领馆现有当地雇用的专职司机,除需要保留的大使、总领事专车司机外,雇用合同在过渡期结束日前到期的,可执行到合同期满;雇用合同在过渡期结束日后到期的,除特殊情况报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外,过渡期结束日应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过渡期结束后到任的馆员,均按《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附表:驻外使领馆车辆情况调查表(略)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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