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馆办理馆员购车借款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切实履行借款审批手续,馆领导和财务主管有责任督促馆员按借款合同归还借款。
二、各馆在“暂付款”科目下设置“馆员购车借款”二级科目,对馆员购车借款进行明细核算。向馆员交付购车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从馆员工资、补贴中扣还购车借款时,借记相应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馆在“暂付款”科目下设置“甲类处购车借款”二级科目,对甲类处购车借款进行明细核算。交付甲类处购车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使领馆收到甲类处归还的购车借款时,借记相应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各馆在“暂存款”科目下设置“购车借款占用费”二级科目,对向馆员收取的购车借款占用费进行明细核算。收取时,借记相应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各馆为馆员提供购车借款的资金来源由外交部统一安排。
附件: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购车资金问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实施车辆管理制度改革的驻外使领馆。
第三条 符合购车条件并办妥购车审批手续的馆员,购车资金有困难的,可向所在馆申请借款。对不购车或剩余任期不足一年的馆员不予借款。
第四条 车改后初次出国常驻的馆员,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拟购车价格的85%,同时不得超过本人剩余任期内可享受的购车补贴总额;再次出国常驻的馆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拟购车价格的50%,同时不得超过本人剩余任期内可享受的购车补贴总额的60%。
第五条 馆员办理购车借款须填写《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申请表》(见附一),经馆长(或经授权的馆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六条 馆员办理购车借款须与所在馆签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合同》(见附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所在馆存档,一份由会计人员作记账用原始凭证,一份由借款人保管。
第七条馆员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合同期内不得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馆员应按经馆长(或经授权的馆领导)批准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申请表》确定的拟购车价格购车。因特殊情况经馆长(或经授权的馆领导)批准以低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申请表》确定的拟购车价格购车的,应重新办理借款审批手续、签订购车借款合同,并按新申请表确定的借款金额办理退款手续。擅自以低于确定的拟购车价格购车的,所借购车款应在将购车凭证交使领馆3日前全部退还和支付2倍的借款占用费。
第九条 使领馆应自与馆员签订购车借款合同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馆员交付购车借款,馆员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凭证后3日内,将购车发票复印件交使领馆会计。
第十条馆员购车借款、还款均以美元结算。
第十一条 馆员所借款项只能用于购买车辆,不得挪作他用。馆员领取借款后30日内未办理购车付款手续的,应在此期限后7日内全额退回所借款项和支付2倍的借款占用费。
第十二条 馆员购车借款扣还办法。
(一)馆员购车借款从借款之次月起,按月从其工资、补贴中扣还,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见下表)。
(二)任期2年的馆员须在12个月内还清借款,任期3年及以上的馆员须在18个月内还清借款,月还款额应在借款合同中写明。
各级人员月最低还款标准表
货币单位:美元
等级 职 别 月最低还款标准
一 副司级以上大使、公使、总领事、副总领事、参赞,副师职以上武官 900
二 处级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团职武官、副师职副武官 800
三 一等秘书、二等秘书 700
四 三等秘书、随员、职员 600
五 工勤人员 450
第十三条 馆员须缴纳购车借款占用费,占用费月率为1.5‰。借款占用费随同月还款额从工资、补贴中直接扣取。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使领馆第一次从工资、补贴中扣除的借款占用费按借款日至发放工资、补贴日的实际天数乘购车借款总额和日率0.05‰计算。 .
(二)馆员提前还清借款的占用费,按上次还款日至还清借款日的实际天数乘未还款余额和日率0.05‰计算。
(三)除上述情况外,借款占用费按发放工资、补贴之前日未还购车借款余额乘月率计算,月率为1.5‰。
第十四条 馆员在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离任的,必须在离任前还清借款。
第十五条 在购车借款合同期内,如所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馆员仍须按借款合同逐月还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六条 馆员如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必须自转让、变卖之次日起7日内还清购车借款。如在本任期内再次购买车辆,所在馆不再予以借款。
第十七条 馆与馆之间直接调职的馆员,离开原职馆前必须还清购车借款。
第十八条 驻外使领馆甲类处馆员购车借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甲类处馆员办理购车借款须向甲类处提出申请,并与甲类处签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合同》。
(二)甲类处凭与馆员签订的购车借款合同向所在馆办理借款,并向所在馆提交《驻外使领馆甲类处归还购车借款承诺44)(见附三)。
(三)甲类处馆员的购车借款由甲类处按本办法及与馆员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扣还,甲类处领导有责任督促馆员按合同约定还款。
(四)甲类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馆员收取购车借款占用费,并交所在馆。
(五)甲类处应于每月20日前填写《驻外使领馆甲类处归还购车借款汇总表》(见附四),与所在馆结算甲类处馆员应还购车借款和购车借款占用费。
(六)甲类处馆员购车借款管理的其他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馆长(或经授权的馆领导)和财务主管有责任督促馆员按合同归还借款。会计人员应严格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扣款和收取借款占用费。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外交部承担借款的回收责任,并负责及时汇总、监督借款及还款情况,并对不能及时催收借款的使领馆发出督办通知,要求有关馆尽职尽责催收借款,以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国内批准实施车改之日起执行。
附: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申请表(略)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购车借款合同(略)
三、驻外使领馆甲类处归还购车借款承诺书(略)
四、驻外使领馆甲类处归还购车借款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