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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颁布日期】 1994-12-14 【文  号】 外发[1994]183号 【字体显示】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按照《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在套定驻外人员工资级别和档次时,还有若干具体问题。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与部分派出部委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答复。现将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派出前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档次确定和工资档次晋升问题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人薪发[1994]46号)规定:"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中,派出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派出时确定的外交职衔并参考其专业技术职称,比照派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档次。"为了便于操作,对只有专业技术职称(无行政职务)人员首次确定工资档次作如下规定: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资档次的确定。

  国外职务为一等秘书的,任高级职称8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高级职称9年及以上,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

  国外职务为二等秘书的,任高级职称3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高级职称4至5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任高级职称6至7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三档;任高级职称8至9年,定本工资级别的四档;任高级职称10年及以上,定本工资级别的五档。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资档次的确定。

  国外职务为二等秘书的,任中级职称9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中级职称10至11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任中级职称12至13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三档;任中级职称14至15年或1967年至1970年大学毕业的,定本工资级别的四档;任中级职称16年及以上或1966年前大学毕业的,定本工资级别的五档。

  国外职务为三等秘书的,任中级职称2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中级职称3至4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任中级职称5年及以上,定本工资级别的三档。

  3.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资档次的确定。

  国外职务为随员的,任初级职务4年及以下,定本工资级别的一档;任初级职务5至6年,定本工资级别的二档;任初级职称7年及以上,定本工资级别的三档。

  上述人员首次确定工资档次后,其工资档次的晋升时间,均从任本国外职务的当月起计算。

  二、关于确定副司级大使、公使衔参赞、正处级参赞工资档次时的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在确定外交系列人员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在确定副司级大使、公使衔参赞的工资档次时,其任职年限从任副司级职务的时间算起;在确定正处级参赞的工资档次时,其任职年限从任正处级职务的时间算起。

  三、关于两次及以上借调出国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两次及以上借调出国的人员,凡前后国外职务(技术等级)相同的,任职年限从第一次任职(技术等级)起计算。

  四、关于编制内馆长配偶的工资确定问题

  编制内馆长配偶,按其国外职务(含对内待遇)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

  五、关于按低于国内所任职务派出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职务派往驻外使领馆工作的司、局级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对于按低于国内所任职务派出的其他人员,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六、关于1994年7月1日后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转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为了便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对1994年7月1日后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转馆工作的人员,应注明晋升日期和转馆日期,并按时间段确定工资档次。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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