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疫情报告系统的现代化步伐,整体提高我国疫情预报和疾病防治工作水平"的指示精神,国家将投资进行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为了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保证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现项目工作目标,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筹集
根据专家论证的实施方案,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总体概算约2.36亿元。按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卫生信息网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和使用单位负担;中央财政1999~2001年共为此项目安排资金1亿元,除负担中央本级支出补助外,对要求地方统一配备的网络安全保密设施以及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方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防疫信息系统广域网网站和卫星通讯网网站的基础硬件设备。中央财政具体补助内容是:
l-从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全局性和整体性出发,中央财政对于中央统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配备的关键设备(如网络安全、保密设施等)购置,给予适当补助。
2.结合各地网络建设的资金需要和财力状况等情况,测算并确定中央财政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其他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3.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8个省作为试点省,每个试点省给予适当补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项目预算,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中央补助和本地安排的资金。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是遵照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救灾,加强卫生防疫信息报告系统建设,确保卫生防疫信息通畅的指示精神所提出来的,近期建设重点主要是依托国家多媒体公共数据网和卫星通讯技术,建设卫生防疫系统广域网和卫生部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星通讯链路。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中央、省、地(市)、县(市区)四级卫生系统的网络管理中心和网站的基本硬件和软件建设、卫生部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卫星通信地面站建设、各级网络管理和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项目试点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硬件、软件、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经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审查,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项目实施细则合格后,由卫生部统一拨付,报财政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实施细则必须目标明确、内容完整、便于操作,应于2000年7月底报送卫生部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设备购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设备根据《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招标、分签合同、分别配送"。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硬件和软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细则中应确定所需设备的品种、数量,卫生部汇总后会同财政部进行统一招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的供应厂商、品种、价格和数量等与中标商签订购货合同。卫生部根据合同副本和审定的购置计划拨付有关设备购置款项(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三)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分阶段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将对各地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根据具体执行进度和监督评估情况,核拨下阶段项目资金。对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配套经费,或在实施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将扣减或停止拨付项目经费。
四、地方项目资金的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可采取项目报账制或逐级拨款的方式核拨资金。
(一)采取报账制的单位,必须遵循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由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和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管理,严格依据项目工作完成和验收情况;认真审核各项目活动开支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只有对项目完成任务、支出合理合法、审批程序完备、单据齐全的才能予以报账。
(二)采用逐级拨款方式的单位,必须详细审核下级上报的项目执行方案,依据方案经费预算逐级拨付。下级单位必须及时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前期项目完成不好的,不能继续拨付项目经费。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方案确定和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项目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三)严格开支,加强监督。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量人为出,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财务和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项目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超支的费用,一律不予弥补。对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目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他卫生补助经费;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项目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应及时向卫生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文字报告,并接受项目评估和检查,卫生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卫生部、财政部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2: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关于启动“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按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购置。为保证项目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由中央负责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具体购置。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部、财政部成立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政府采购协调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设备采购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遵循原则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363号)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对项目主要设备采取"中央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中标商分签采购合同,中标商分别配送设备"的办法进行政府采购。
三、采购程序
(一)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政府采购协调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各级网站提出的基本装备要求,经专家论证后,确定项目基本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等。2000年7月中旬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卫生信息网建设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要根据卫生部提出的采购设备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结合本省实际,合理、准确、实际地确定需要设备的目录、数量,制定详细需求计划。于2000年7月底前将《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上报卫生部审核确定。
(三)"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政府采购协调小组在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设备需求计划后,核定各项设备的需求数量。为保证项目购置设备的性能、质量,"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种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并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始进行政府采购。
(四)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政府采购协调小组委托招标公司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招标公司的确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有合格资质证明,有卫生领域和网络设备招标工作经验的招标公司作为本次招标的承办单位。招标公司要在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政府采购协调小组监督下,按公开招标的要求制作发售招标文件,为竞标厂商提供咨询,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核定后的需求计划,根据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名单,与中标厂商签订购货合同。
四、资金支付
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政府采购协调小组在最后验证、确定各省购货合同后,核拨中央财政补助。补助经费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划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作为设备购置经费的一部分。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保证配套资金全部、按时到位。
五、设备配送和安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购货合同后,由中标商配送购置设备并负责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在招标中,要把设备供应商在全国服务网点的布局和售后服务的质量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之。
六、监督检查
为保证实施方案目标的实现,提高设备使用效益,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购置和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和检查,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将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理解和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根据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