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全面完成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2006年财务状况,进一步做好提取拨备、计提应付利息、核销挂亏和呆账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监管政策,产格按要求提取各项拨备。2006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全部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实际损失情况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提取力度,并根据本机构的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二、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呆账贷款的核销力度,并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管理。按照目前的呆账核销政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资产余额的1%提取的各项准备可进成本,超过部分才做纳税调整,因此,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的前提下,督促其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大力做好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同时健全呆账核销台账,落实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工作,保证呆账贷款核销的真实性,争取多核多提,用好用足拨备提取政策。
三、做好应付利息计提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提足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的应付利息。有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实行逐笔计提;暂时做不到逐笔计提的,可按国家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由于历史原因应付利息充足率较低的,首先要提足当年应付利息,同时制定应付利息计提计划,按期补提,尽快实现足额提取应付利息。
四、加强对减免税收管理的监督,确保减免税收入的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中关于“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的要求,银监会专门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各银监局要督促各省级联社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股金分红,保证减免税收入全部用于核销历年挂亏和提取拨备,进一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资本的能力。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分红的,责令退回。
五、合理进行利润分配,加快消化历史包袱。由于国家支持和自身努力,近两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盈利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连续五年内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抓住时机,用足政策,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所实现利润更多的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拨备,在兼顾股金稳定和核销挂账亏损的基础上,做好2006年度利润分配工作。
(一)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又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利润分配中,要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经省级联社审核同意,并报银监局备案后才能实施。
(二)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政府给予的分红资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
(三)当年盈余,但有历年挂账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允许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照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且不超过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
(四)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未提足呆账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六、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成果。银监会在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色报表中,增加了经营利润、实际利润、拨备计提能力、拨备计提力度和应付利息充足率等系列指标(指标计算公式及有关项目说明见附件),并将据此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各银监局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善有关考核制度办法,将上述指标纳入考核系统,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附件:
指标计算公式及有关项目说明
一、经营利润指标
经营利润=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本年核销的历年财务包袱
账面利润指“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G04《利润表》中8.A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后的利润总额;
当年提取拨备指“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G04《利润表》中7. 1 A资产减值损失(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本年核销的历年财务包袱包括五项内容:
1.本年核销的2000年以前纳入损益并单独列账管理的应收未收利息;
2.本年补提的历年亏欠的应付利息(即本年计提的应付利息总领超过本年应提的应付利息额部分,需说明补提亏欠应付利息的年份和金额);
3.本年核销的拆借给已行政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资金损失(需说明本年核销的拆借资金损失的具体年份和金额);
4.本年核销的以前年度案件资金损失(需说明本年核销的案件资金损失的具体年份和金额);
5.本年核销的其他财务包袱(需详细说明具体项目和金额)。
二、实际利润指标
实际利润=净利润-拨备缺口-当年应付利息未提足部分-当年折旧未提足部分-其他财务包袱未核销部分
净利润指“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G04《利润表》中10. A净利润;
拨备缺口=应提拨备(关注类资产期末余额×2%+次级类资产期末余额×25%+可疑类资产期末余额×50%+损失类资产期末余额×100%)-“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中3.G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当年应付利息未提足部分指当年未按照规定提足的应付利息和历年亏欠的应付利息当年仍未提足部分(历年亏欠的应付利息当年仍未提足部分应说明亏欠应付利息的年份和金额)。当年应付利息未提足部分=当年应付利息应提额(包括当年应补提的历年亏欠部分)-当年应付利息实提额。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规定,应付利息计提有两种方法:按定期存款月平均余额计提和逐笔计提,计算当年应付利息应提额时,应根据当地实际计提情况确定;当年应付利息实提额见“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S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中2. 29D应付利息贷方发生额;
当年折旧未提足部分指未按照规定提足的折旧部分.当年折旧未提足部分=当年应提折旧额-当年实际提取折旧额。当年实际提取折旧额见“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S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中2. 501E固定资产折旧费;
其他财务包袱未核销部分包括四项内容:
1. 2000年以前纳入损益并单独列账管理的应收未收利息尚未核销部分;
2.拆借给已行政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资金损失尚未核销部分(需说明拆借资金损失的具体年份和金额);
3.以前年度案件资金损失尚未核销部分(需说明产生案件资金损失的具体年份和金额);
4.其他财务包袱尚未核销部分(需详细说明具体项目和金额)。
三、拨备计提能力指标
拨备计提能力=经营利润/(本年应提拨备+年初拨备缺口)×100%
本年应提拨备=本年关注类资产增加额×2%+本年次级类资产增加额×25%+本年可疑类资产增加额×50%+本期损失类资产增加额×100%+本年因核销不良资产增提拨备额
年初拨备缺口=年初应提拨备(年初关注类资产余额×2%+年初次级类资产余额×25%+年初可疑类资产余额×50%+年初损失类资产余额×100%)-“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中3.A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年初余额。
四、拨备计提力度指标
拨备计提力度=当年提取拨备/经营利润×100%
五、应付利息充足率指标
应付利息充足率=当年应付利息实提额/当年应付利息应提额×100%
当年应付利息应提额=当年应付利息实提额+“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S42“本年应付利息少提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