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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颁布日期】 2008-11-24 【文  号】 证监会公告[2008]46号 【字体显示】
 
 

  现将《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公告如下,自200811日起实施,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做好监督工作。 

附件: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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