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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04-13 【文  号】 吉政办发[2002]17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电子传输至县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这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强化财政管理,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我们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省直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为有效推进预算管理改革,逐步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包括预算外资金在内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2002年起,省直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定员客额管理的方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专项支出编制项目预算。所有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的单位,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2002年,各市州要对公安、法院、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试编部门预算,并争取在2003年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试行部门预算;有条件的县(市)今年也要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2003年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力争3年内在全省推开。

  三、从2002年起,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5个部门,其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确保经费供给。

  四、继续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深化资金收缴制度改革。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执收时,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或“缴款书”,将所收资金直接缴人财政专户或国库。

  为加强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适应综合预算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从2002年起,不在长春市区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缴入省财政在当地开设的汇缴专户,再由代理银行通过清算系统划转到省财政专户。

  五、严把收费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涉企、涉农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审批;进一步加大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力度,对不符合国际惯例,有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标准过高、范围过大的收费项目,要降低标准和缩小范围。

  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各项规定,强化检查监督。对利用职权乱收乱罚,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严肃查处。

  七、收支两条线改革后,有关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财务会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及其他相关政策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对收支两条线管理中的其他问题,按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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