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收取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的请示》(吉文发[2000]第3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信部联电[2001]308号)等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网络文化准营证》时,每证收取工本费70元。
(二)核发文化部统一规定的标志和警示牌时,每套(含标志和警示牌)收取工本费20元。
二、收取上述工本费后,年审及发放的各种表格不得再另行收费。
三、收费需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人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证书印制、保管、发放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