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监督检查
  法制
  税收
  预算
  国库
  行政政法
  教科文
  经济建设
  农业
  社会保障
  企业
  债务金融
  会计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
  非税收入
  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市县
当前位置>> 非税收入
     
  吉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入区门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布日期】 2001-07-18 【文  号】 吉省价收函[2001]10号 【字体显示】
 
 

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调整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入区门票价格的函》(吉林函[2001]17号)收悉。为适应长白山自然保护区被评为首批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需要,缓解旅游设施建设和自然保护所需资金不足的矛盾,确保长白山自然保护和生态旅游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入区门票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入区门票收费每人次60元,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减半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由你厅和保护区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门票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当地财政专,专项用于长白山开发建设和保护,专款专用。其中上缴延边自治州和白山市政府的长白山发展基金每人次15元,具体征收、使用办法仍按吉政函[1998]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调整时间为2001年7月18日。7月18日前已签约的旅游团队凭签约合同按签约价格执行。

  四、长白山自然保护局要加强收费管理,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杜绝价格歧视、价格欺诈和随意宰客现象,努力减少调价带来的不利影响。

  此复。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