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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证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颁布日期】 2001-07-19 【文  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1]24号 【字体显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劳社医字[2001]5号)收悉,为了促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年第59号)的精神,除已印制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证、本的吉林市、延边州须报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外,其他地区和省直均执行以下收费标准。现就基本医疗保险收取证本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32开本,正页为100页,封面加塑料皮)每本3.00元;

  2.《医疗保险复式处方》(40开本,每本150页,三联式50组,封面加塑料皮)每本3.00元:

  3.《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证》(包括省直特种医疗证)每证1.00元。

  二、上述工本费应由参保单位交纳。

  三、收费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医疗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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