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
你校《关于继续执行(长春莱姆顿学院收费标准复函)的请示》收悉。从吉林大学(原长春邮电学院)与加拿大莱姆顿学院合作办学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各方面运行正常。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继续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长春邮电学院与莱姆顿学院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9]27号)文件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