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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布日期】 2001-07-18 【文  号】 吉省价收函[2001]25号 【字体显示】
 
 

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

  你校《关于继续执行(长春莱姆顿学院收费标准复函)的请示》收悉。从吉林大学(原长春邮电学院)与加拿大莱姆顿学院合作办学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各方面运行正常。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继续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长春邮电学院与莱姆顿学院联合办学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9]27号)文件执行。

  此复。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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