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监督检查
  法制
  税收
  预算
  国库
  行政政法
  教科文
  经济建设
  农业
  社会保障
  企业
  债务金融
  会计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
  非税收入
  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市县
当前位置>> 非税收入
     
  吉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布日期】 2001-06-20 【文  号】 吉省价收函[2001]19号 【字体显示】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核定我省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的请示》收悉。鉴于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时间、科目与过去相同,报考人数历年间大体相当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仍然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1999年度我省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1999]5号)规定的报名费、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生四科共计100元。今后,如不发生需要调整律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情况,统一实行本标准。

  此复。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