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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1-06-25 【文  号】 吉财综[2001]1146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财规[2000]47号规定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凡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不许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已用票据存根和未用票据进行收缴,并认真核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为便于各地统一执行,现将《吉林省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公布附后。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必须经省财政厅、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需报省政府审批。严禁擅自将现行或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附件一: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4日 财规[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吉林省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项目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规[2000]47号文件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范围,确定我省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如下:

  民政部门

  1、自费收养人员生活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计量器具(测试)修理费(法定或强制测试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产品质量体系及质量认证费(法定或强制测试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管理费(法定或强制测试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广播电视部门

  1、双向电视收费。

  测绘部门

  1、测绘(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免收)。

  气象部门

  1、气象资料有偿使用费(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免收)。

  人事部门

  1、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除人事档案管理费、出国政审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外)。

  劳动保障部门

  1、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水利部门

  1、水文资料有偿使用费。

  2、水利勘测设计费。

  3、水利工程水费。

  农业部门

  1、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2、农作物新品种有偿转让费。

  建设部门

  1、城市私房价格评估费。

  交通部门

  1、机动车(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的培训除外)。

  档案部门

  1、档案资料有偿使用费。

  2、档案保护费。

  3、档案证明费。

  4、档案复制损耗费。

  5、档案信息资源费。

  人防办

  1、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赁收费。

  公安部门

  1、机动(人力)车停车场看管费(公安、交通等部门处理违规车辆停车场除外)。

  有关部门

  1、各类(中介组织的)事务所收费。

  2、不具备行政职能的技术服务、转让开发、各类咨询费。

  3、各类自愿委托性检验、测试、试验、监测收费(法定或强制的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各类委托性评估(法定或强制的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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