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监督检查
  法制
  税收
  预算
  国库
  行政政法
  教科文
  经济建设
  农业
  社会保障
  企业
  债务金融
  会计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
  非税收入
  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市县
当前位置>> 非税收入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1-07-03 【文  号】 吉财综[2001]1145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 财综[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三乱”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规范农村税费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三提五统”(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外,重申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二是要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乱收费项目。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的规定,控制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出台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从2001年起,各地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实际,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在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严格按照[2001]教电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深入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精神,按照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统一部署,继续清理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一是要加大对涉及乡镇企业负担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涉及乡镇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二是要抓紧编制并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自觉抵制各种乱收费行为。三是要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取消不符合设站(点)条件以及已还清贷款的收费站(点),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四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的规定,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减轻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负担。

  三、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对涉及住房建设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降低住房建设成本。一是公布取消一批涉及住房建设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逐项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47项收费项目。二是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降低过高的征收标准,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管理办法。三是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重新核定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四是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行保留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标准也不得提高,力争将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四、监督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制度,认真受理和查处各种乱收费案件,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通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或票据稽查,监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反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的规定,落实取消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的各种费用,减轻车主负担。要按照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加重企业和农民负担的乱收费行为。同时,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程序。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的规定,从严审批行政性审批收费项目,除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批准行政性审批收费项目;要对现行各类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从严把关,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的同意;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要按照成本补偿原则从低核定。要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批,严禁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行为。

  六、加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促进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继续研究将现行一些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要改进现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在一些部门或单位试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部门或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部门或单位的支出与其取得的收入不再直接挂钩,实行零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要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收支两条线”日常管理与年度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按照职能分工要求,明确和落实有关管理、监缴和检查责任,督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要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进一步提高财政专户和国库服务水平,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拨付给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七、加快有关规章制度建设步伐

  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当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有关法规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制度,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以及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专项管理办法等,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真正建立在有效的法规制度保障基础之上。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