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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伊公线大孤山收费站靠山分站的批复  
 
【颁布日期】 2001-07-05 【文  号】 吉政函[2001]70号 【字体显示】
 
 

四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伊公线大孤山收费站分站的请示》(四政请[2000]43号)收悉。根据国家对贷款修建道路桥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伊公线(伊通至公主岭公路)大孤山收费站按期还贷,同意在伊公线22公里+500米处(靠山镇)增设伊公线大孤山收费站靠山分站。全线实行一次性收费,不得重复收费。

  二、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伊通县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站由公路管理部门组建,收费人员在交通系统内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不得外进,全员实行合同制。

  特此批复。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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