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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1-06-21 【文  号】 吉省价经字[2001]20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建设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仍以拆迁户数为计算单位。长春市、吉林市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l%执行,其他地级城市按0.35%执行,县级城市按0.42%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拆管理费按照拆除建筑面积收取。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每平方米2.80元,其他地级城市标准为4.20元,县及县级市的标准为5.60元。

  三、规范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每户平均拆迁安置面积按60平方米计算;

  (二)安置房屋造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高于1650元的按1650元计算;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四、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仍按国家规定实施减半收费政策。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七、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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