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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1-06-21 【文  号】 吉省价经字[2001]19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建设中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2.1%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1.75%收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8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其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0.35%收取。

  (六)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用地项目,划拨土地管理费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0.21元,并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征地管理费的征地包干的方式、减免范围、审批权限均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省价房字[1995]4号)文件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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