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监督检查
  法制
  税收
  预算
  国库
  行政政法
  教科文
  经济建设
  农业
  社会保障
  企业
  债务金融
  会计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
  非税收入
  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市县
当前位置>> 法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08-29 【文  号】 吉财法[2007]585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以及《吉林省财政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规范财政执法行为,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处)室,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依法委托并行使财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予职权作出的财政执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和相关的执法事项。   

  第四条 财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备案事项;

  (二)实施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事项;

  (三)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事项;

  (四)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和性质、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岗位;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

  (四)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审批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和行政复议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行政行为的结果;

  (五)救济途径。在作出行政处罚、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执法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具体期限等内容。

  (六)执法监督。公示内部和外部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财政执法中的问题,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答复。

  第八条 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进行调整,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公示内容在政府或者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各级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和工作实际,采取悬挂公示牌,印发公示资料、手册,发布公告、设立咨询点、开辟公示专栏等有效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执法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吉林省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