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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颁布日期】 2015-08-18 【文  号】 【字体显示】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单位会计核算,现对《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吉财库[2003]1986号)作以调整,补充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会计处理。 
    (一)行政单位会计 1、在收到财政政府采购指标文件时,记: 借:暂付款 贷:拨入经费 2、当采购完毕,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1)采购单位为本单位的,记: 借:经费支出 贷:暂付款 构成固定资产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采购单位为主管单位的,记: 借:拨出经费 贷:暂付款 (3)属于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记: 借:库存材料 贷:暂付款 领用材料时,记: 借:经费支出 贷:库存材料 
    (二)事业单位会计 
    1、在收到财政政府采购指标文件时,记: 借:暂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2、当采购完毕,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1)采购单位为本单位的,记: 借:事业支出 贷:暂付款 构成固定资产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属于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办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记: 借:材料 贷:暂付款 领用材料时,记: 借:事业支出 贷:材料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 1、收到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下达的政府采购指标文件时,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类—款 基金预算支出—类—款 贷:暂存款 2、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存款 贷:国库存款 
    (四)政府采购专户会计 1、收到财政总预算会计拨入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财政预算资金 2、政府采购专户会计根据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付款时,记: 借:暂存款—财政预算资金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补充规定》与《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吉财库[2003]1986号)不相符,按《补充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 布 人: jd05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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