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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2015-08-18 【文  号】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统一发放工资是指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工商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办核准人员编制、人事部门核定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工资”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上述单位的临时工工资仍按原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编办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及人员编制。

  第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标准及应发工资额,并在原有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工资管理信息子库。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关统一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协调与省编办、省人事厅及代发工资银行的关系。并按照省人事厅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财政统发工资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负责与省工商银行签订协议,把工资分解支付到职工个人账户。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九条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在每月15—20日采取一厅式办公形式,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工资项目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根据省编办和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并附当月编制变动、增人增资、减人减资以及津贴补贴变动的相关要件,分别报省编办和省人事厅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编制审批。省编办要对各部门和单位上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在日常编制管理中,凡调整人员编制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人员编制变动情况上报省编办审批。

  (二)增人增资、增加津(补)贴和正常工资变动审批。增人增资、增加津(补)贴和正常工资变动,由呈报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核定)表》(存入个人档案);《省级机关及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审批表》各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持《增人计划卡》及相关批件,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减人减资审批。凡属在职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和正常增加离退休费的,由呈报单位填写《省本级机关及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审批表》。凡属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员,由呈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各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省人事厅批件和其他相关文件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列为代扣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编办和省人事厅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形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各种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对每月20日前未上报《省级机关及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审批表》的部门和单位,省人事厅将按上月工资额确认。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与省工商银行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于每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次月应发工资总额转入省工商银行代发工资专户。

  第十四条 省工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省财政厅工资发放清单中所列人员实发工资数额,存入个人牡丹卡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同时为各单位出具有关原始凭证、单位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条。

  第十五条 省工商银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划入指定银行专户,具体规定:

  (一)每月10日前将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在省建设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每月10日前将个人所得税就地缴入国库。

  (三)每月10日前将养老、失业保险金划入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指定专户。

  第十六条 代发工资单位职工可凭牡丹卡或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在省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转账业务,也可在ATM自动提款机提取现金或在省工商银行特约商户消费。同时,省工商银行提供电话查询和投诉服务。

  第十七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经费指标文件和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严格按编制审核工资统发人员,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经费,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职工工资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要按月记账,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每月终了,省直各部门和单位、省工商银行、省财政厅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或对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贵任者的责任,并按虚报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工商银行要按照省财政厅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如省工商银行未完全履行协议,省财政厅按照协议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代发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省级行政单位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附表1.省本级机关各部门(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审批表(略)

  附表2.省本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批表(略)

  附表3.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略)

  附表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核定)表(略)

  

 
 
 
  发 布 人: jd05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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