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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吉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03-04 【文  号】 吉财党[2005]11号 【字体显示】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2005年第2次厅党组会议和2005年第1次厅务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监管水平,经厅党组审定,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财政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厅内预(决)算编审、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督检查结果,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并报厅领导。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按厅长办公会年初通过的计划或厅领导批示进行。每年对厅内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处室,可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重点抽查要达到30%。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  对厅内各职能处室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厅直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收支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及预算追加、追减情况;

  (二)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拨付等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四)国家债务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六)省与市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七)银行账户的管理及资金收付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九)厅机关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计基础工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十)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一)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办证收费收入管理和收费收据印制及收费收支情况;

  (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监督检查局在实施内部检查前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不提前下达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预算指标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政收支进行检 查,必要时可延伸相关预算单位进行检查。加强对预算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检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

  第九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汇报。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当中要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由检查组按程序交被检查单位签字。

  第十一条  检查组形成的报告,交被检查单位正式征求意见,并办理报告交接手续。被检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书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检查工作底稿一并经监督检查局负责人审签后,报厅领导。厅领导如有批示,检查组将厅领导批示的报告送被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要按照厅领导的批示,进行整改,并于15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厅领导,并抄送财政监督检查局。

  第十三条  对厅内各处室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由厅人教处通知监督检查局,比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厅内各处室及直属各独立核算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主管财政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抄送厅监督检查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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