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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11-27 【文  号】 吉财监[2000]281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适应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形势,推动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深化改革、维护财经秩序、平衡财政预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目的

  通过建立全面的考核奖惩机制,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努力开创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新局面。

  二、考核内容、要求和计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40分)

  1、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情况(5分)。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做到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廉洁高效,并要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于开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要有保障,为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有力的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

  2、制度建设(5分)。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职责明确。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的可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3、人员培训(5分)。每年有年度培训计划,对干部进行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较好效果的可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4、档案管理(5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档案资料做到存档及时、档案资料完整、不遗、不漏、不泄密,并建立重点检查资料台帐制度。达到上述要求可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5、报表信息工作(5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此外,被评为省报表、信息先进单位的,每一项加1分,信息被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采用的每一条加2分,被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采用的,每一条加1分。

  6、文字材料(5分)。要求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总结等文字材料,材料要求条理清晰、表达准确、内容翔实。不得虚报、瞒报、不报。对于省监督检查局要求上报的文字材料,每缺一项扣一分,迟报或质量差的每项扣1分。

  7、来信来访工作(5分)。对于来信来访工作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较好,对当年的应查办案件基本结案的计满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8、调查研究工作(5分)。调查研究工作有计划、针对性强,促进了典型推广、工作方法的改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律的探索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水平的提高,可计满分。此外,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后,能够深入研究,并向省厅、市(州)政府提交调研报告,被采纳的加2分,被财政部采纳的加4分。不按要求提交研究论文和调查报告的,每缺1篇扣2分。

  (二)专项检查(30分)

  根据省厅安排和各地实际,能够选择一些影响较大的带有倾向性的热点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一些专项检查工作,做到部署周密,重点突出,措施得当,成效显著;坚持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对典型案件认真剖析,通过公开曝光和经济处罚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把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全省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少完成一项扣5分,增加项目的,每增加一项加2分,加分不超过4分。

  (三)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20分)

  1、内部监督制度建设(10分)。对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重视,制定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操作办法的计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内部检查工作(10分)。每年年初制定系统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搞好内部检查工作,能够对发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报请局党组,取得较好效果的计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四)省厅交办工作(10分)

  对省厅交办的工作任务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并能及时反馈情况。针对取得成效、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等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报告可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三、考评办法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对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根据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计分标准计算各市、州应得分数,按得分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对县(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由市州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考评结果报省厅审定后,由省厅行文通报。

  四、奖励

  被评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市州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给予适当奖励;县(市)由市州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五、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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