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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11-07 【文  号】 【字体显示】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监督检查局沟通。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厅各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的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序进行,避免重复检查或相互撞车,减轻被检查单位的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资金的收支、使用以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进行的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三、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做到管、查分离,统一对外。
   四、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申报和统筹安排制度。厅内各职能处室及具有相关职能的厅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初结合实际,拟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将检查计划通报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对各处室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项。监督检查局根据各处的检查计划,结合财政部、省政府及厅里的统一部署,报厅领导审定后,统筹安排检查,将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同安排,将可以联合检查的安排联合检查,避免重
复检查和相互撞车。未经以上程序确认的项目,一般不再对外开展财政检查工作。
   五、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或有临时性的检查任务,应提前一周向监督检查局通报财政检查调整计划,由监督检查局负责协调并报厅领导审定后,组织安排检查。
   六、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统一以监督检查局名义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每项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形成客观、真实的检查报告,检查情况应向监督检查局通报,并由监督检查局根据检查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统一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七、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发 布 人: lxg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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