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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文  号】 【字体显示】
 
 

2012年11月20日  吉财监[2012]898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考评实施办法》印了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考评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全省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推进会计监督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提高检查质量和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二、考评内容和标准

  (一)日常工作情况(20分)

  1.领导重视(3分)。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级和辖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分以报送的领导讲话或会议纪要等文件为准。

  2.工作实施方案(2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检查重点和检查程序、方法、步骤,保证检查工作有序进行。考核评分以报送的检查计划、工作方案或检查通知为准。

  3.检查单位名单的确定(5分)。根据财政部和省厅要求,为保证会计监督检查规模,各地要确保会计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并将名单及时报送省厅。考评标准:报送及时;达到要求的检查户数;检查单位名称准确无误。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得分;按照省厅要求的户数,每少报1户扣1分;报送的检查单位名称出现错误的,每户扣1分。最多扣5分。

  4.日常工作信息报送情况(10分)。在日常会计监督工作中,适时报送工作简报、工作动态情况等信息。考评标准:全年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5条。每报送1次得2分,最多得10分。

  (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20分)

  1.检查规模(10分)。完成省厅要求检查户数的,得10分;未完成的,每户扣1分,最多扣10分。

  2.自行开展工作情况(10分)。除完成省厅统一安排检查户数外,组织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并报送检查情况和结果的,得10分;未组织检查的,不得分。

  (三)检查材料上报情况(20分)

  1.上报及时(2分)。按时上报检查总结、汇总报表以及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不得分。

  2.检查总结(5分)。检查总结能够全面反映省厅统一布置、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检查或组织辖区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的得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3.调研报告(5分)。能够结合检查工作实际,做到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剖析案例,提出意见或建议,撰写具有一定深度和价值的调研报告。报送的得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4.典型案例(6分)。做好典型案例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报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具有典型性,全年向省厅报送的案例不少于3篇。每报送1篇典型案例得2分,最多得6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5.上报材料电子版(2分)。在报送省厅的材料同时,要求报送材料的电子版。报送电子版的得2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四)检查工作质量(40分)

  1.检查程序规范(5分)。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办法和工作规则开展检查工作,日常检查或处理处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2. 定性准确(5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报送的处理处罚决定对违规违纪事实表述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或者定性错误的,每个问题扣1分。

  3. 依法处理处罚(5分)。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处罚不恰当的,每个问题扣1分;在考核中发现对有违规违纪问题单位不下发处理处罚决定的,按违规违纪单位个数,每个单位扣1分。最多扣5分。

  4.报表质量(5分)。汇总报表要求填写规范,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表中对违规问题分类明显错误的,扣2分;表间勾稽关系不平衡的,扣3分。

  5.检查结果公告(20分)。省厅按照各地报送的处理处罚决定公告会计监督检查结果,各地下发处理处罚决定户数未达到省厅统一安排检查户数80%的,每少1户扣2分,最多扣20分。

  三、奖励加分(10分)

  1. 建立和完善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5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在完成省厅统一安排布置检查户数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检查或组织辖区财政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做到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查后公告检查结果的,奖励5分。考核以报送省厅的公示名单和公告结果为准。

  2.突出特色,加强宣传(5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报送的信息、调研报告、领导讲话等材料,被财政部、省厅或《中国财政》、《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吉林财政研究》、《财政监督》等省级以上报刊杂志采用的,加5分。

  四、考评方式

  会计监督检查考评工作由省厅财政监督检查局每年组织一次。根据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计分标准,计算各地分数,按得分高低排名,并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五、市辖区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评。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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