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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9-08 【文  号】 吉财产业〔2016〕740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
  为加强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吉政发〔2012〕36号)、《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吉政发〔2012〕36号)以及《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等政策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产业政策、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引导重点产业在关键领域加大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属于引导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突出政策导向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从2016年开始设立,执行期限为5年。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由省工信厅进行论证评估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重新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工信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协同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四)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协同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会同省工信厅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工信厅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协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部署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负责将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和绩效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
  (二)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负责对项目申报环节企业筛选标准、筛选结果和绩效评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八条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除外)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三)建设项目必须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保持盈利,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当年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当年已获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申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报经省政府批准,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连续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运行保障、信息化建设、绿色发展、改善管理、特色园区、集群集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等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具体包括无偿补助、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支持引导基金等支持方式。
  (一)无偿补助。主要用于对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进行项目建设时,事前明确补助机制,事中或事后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和担保费用补贴等方式,给予的财政资金无偿补助。
  (二)事后奖补。是指对通过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对核定的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当年先安排拨付部分资金,待下一年项目完成后,根据企业上报的绩效目标,经考核验收合格,再安排拨付剩余的资金。对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利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从事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的各类项目,专项资金对贷款利息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定额的补助。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商业银行。
  (四)股权投资。对企业从事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的各类项目,专项资金通过权益性投资的方式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引导基金。对扶持省内重点产业发展的引导基金予以支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要不断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分配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筑渠引资作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三条每年6月30日前,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部署市(州)、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报。
  第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公平对待申报企业,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项目现场核查。经过审查核实,设置明确具体、可实现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量化指标后,由各市(州)、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标准进行筛选,公示筛选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择优汇总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行业专家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开展评审,并依据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额度不低于上年专项资金执行数的70%。
  第十七条省工信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将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至少7日后(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于9月底前联合省财政厅共同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其余部分专项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中,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当年工业经济发展需要,按程序进行发布指南、申报审核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至少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5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以后年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条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将对市(州)、县(市)分配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前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对次年预算执行中下达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次年6月30日前拨付资金。
  省财政厅在印发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的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对已经明确具体补助项目及资金额度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财政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应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对无特殊原因,3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企业获取的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有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专项资金在使用中如果形成了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第二十四条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应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选择专门的投资平台公司,由投资平台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一)每年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要以增加国有资本金的方式注入到投资平台公司,由该公司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筛选项目,形成投资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展股权投资。
  (二)股权投资项目协议到期后,由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开展清算,形成清算报告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并按照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继续实施股权投资工作。
  (三)对由于被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导致投资计划无法投资的,由投资平台公司报经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采取重新调整分配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单位要在项目期限到达后,及时向当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相关问题和建议。
  第七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地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预算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于预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完成对项目单位绩效报告的审核工作,明确绩效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建议等,汇总报送省工信厅。
  第二十八条省工信厅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项目和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于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地工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保证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和处罚,并视情况由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的;
  (四)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五)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或调整预算的;
  (六)未按项目计划完成前期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专项资金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市县财政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未负责追回,或追回后未及时上缴的,省财政在年终结算时,从市县财政部门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市(州)、县(市)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企〔2014〕335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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