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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9-23 【文  号】 吉财产业〔2016〕759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吉政发〔201236号)、《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

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吉政发201236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属于引导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2016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产业政策和吉林省的区域发展政策,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突出政策导向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工信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引导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协同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三)对省工信厅提报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绩效评价。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做好信息公开,负责将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向社会公开;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会同省工信厅,或者直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工信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机制。

  (三)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资金分配等工作。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数据库,并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五)负责建立企业项目资料档案库,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料、专家评审意见报告由省工信厅负责保管,保管期3年。

  (六)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提报绩效报告

  (七)做好信息公开,负责将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资金分配和绩效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会同省财政厅对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采取收回专项资金或重新调整分配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工信和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和资金支出责任人,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

  (二)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做好信息公开,负责对项目申报环节企业筛选标准、筛选结果和绩效评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五)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企业类项目。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在各经办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2、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

  3、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创业孵化基地新建、在建和续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服务功能完善和运营成本补贴等项目。

  4、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补助项目。

  5、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项目。

  6、推动中小及民营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补助项目。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各类企业为中小及民营企业提供的事务代理、融资担保服务、信息服务、维权服务、战略规划、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技术对接、检验检测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企业人才培训项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创业者培训。

  (三)融资担保机构补助项目。

  重点对经营期限一个完整财务年度以上、业务规模较大、费率水平较低、能力提升较快、风险控制得力、合规有序运营、服务中小微企业作用明显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费用或工作经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具体包括无偿补助、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一)无偿补助、事后奖补支持的项目:

  1、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2、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补助项目。

  3、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4、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项目。

  5、推动中小及民营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补助项目。

  6、公共服务类项目。

  7、融资担保机构补助项目。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企业利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从事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的各类项目,专项资金对贷款利息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定额的补助。按照《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贴息资金采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管理机制。

  (三)股权投资。

  企业从事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的各类项目,专项资金通过权益性投资的方式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的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三)建设项目必须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不支持亏损企业。

  (五)当年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当年已获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报经省政府批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连续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补助项目除外)。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6月中旬以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标准筛选,公示筛选结果,择优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报。中央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在所在地申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专家组中要有一名以上财务专家(三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具备高级以上会计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评审合格的项目,提出不低于上年专项资金执行数70%的初步安排意见,省工信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将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至少7日后(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并于9月底前,联合省财政厅共同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提前告知以外的其余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中,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或当年工业经济发展需要,按程序进行发布指南、申报、评审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至少7日后(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5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八条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将对市(州)、县(市)分配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前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对次年预算执行中下达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次年6月30日前拨付资金。

  省财政厅在印发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的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应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选择专门的投资平台公司,由投资平台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一)每年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要以增加国有资本金的方式注入到投资平台公司,由该公司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筛选项目,形成投资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展股权投资。

  (二)股权投资项目协议到期后,由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开展清算,形成清算报告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并按照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继续实施股权投资工作。

  (三)对由于被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导致投资计划无法投资的,由投资平台公司报经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采取重新调整分配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地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预算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项目和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关于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保证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和处罚,并视情况由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的;

  (四)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五)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或调整预算的;

  (六)未按项目计划完成前期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专项资金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市县财政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未负责追回,或追回后未及时上缴的,省财政在年终结算时,从市县财政部门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企﹝2014﹞393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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