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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6-23 【文  号】 吉财乡〔2016〕533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结合工作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对《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乡[2008]797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吉政发[200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村,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客观公正、安全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的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新农村建设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新农村建设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新农村建设资金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新农村建设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农委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新农村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新农村建设资金支出计划。
  (四)发布年度新农村建设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申报项目汇总、备案工作;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新农村建设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七)按照规定做好新农村建设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同级农业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村申报和对重点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二)负责及时拨付新农村建设资金,除项目单位出现资金使用安全隐患情况外;
  (三)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州)、县(市)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承担新农村建设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村申报和对重点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组织重点村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新农村建设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六)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新农村建设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重点村)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并应当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履行村民议定、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等程序;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四)负责完成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负责项目建后的使用、维护、安全和管理。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以及《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草案)》(吉发[2006]1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暂定执行期限5年,由2016年执行至2020年。如执行期满确需延期,应当由省农委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金额,由省农委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新农村建设资金继续保留失去意义;
  (二)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
  (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整改无效。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民意,符合规划。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符合本地镇村总体规划要求,能够在年内建设完成。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坚持办实事、重实效,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科学合理,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且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具体支持省确定的重点村项目建设,主要是: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村、屯道路);路边排水沟建设项目;农户围墙大门建设项目;休闲广场建设;村部建设等项目。
  第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串村、串项使用。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不得重复补助,以前年度已经支持的第一轮示范村和重点村原则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省财政厅在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新农村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省农委提出下一年度新农村建设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额度分配、重点项目等安排意见,在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农委提报的新农村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四)省财政厅正式批复下达新农村建设资金预算。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九条 每轮新农村建设重点村原则上一定两年,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行政村数量、资金安排额度、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点村建设指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综合确定的工作程序,推荐选定重点村。
  第二十条 省农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围绕新农村建设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在每年7月份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申报指南,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村建设项目申报,对重点村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联合行文审批,审批后报省农业委员会(省新农村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村和项目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或变更项目内容。确需调换或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新农村建设资金,主要依据省里确定的重点村个数,并综合考虑新农村建设情况、地方经济和财政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七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60日内下达,同时抄送省农委。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根据省确定的重点村和补助资金额度,及时拨付新农村建设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并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使用新农村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资金兑付报账制度,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县(市、区)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新农村建设资金形成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按照省财政厅清理结余结转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出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绩效评价指标。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要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管理、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重点村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重点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健全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严把项目申报关,及时掌握资金和项目信息,实地检查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新农村建设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农委和市(州)、县(市)农业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乡[2008]797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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