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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6-06 【文  号】 吉财社【2016】100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扶贫攻坚任务,特制定《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政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省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安排的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开、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适当向建筑节能示范户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市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拨付、撤销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和管理资金管理办法,遵从精准性和有效性,并负责提出具体分配建议,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拨付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需经当地危改办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支付。经批准实施节能示范的农户,节能示范补助资金须由住建部门对节能部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市县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目标任务、管理职责,做好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含符合条件享受过农村泥草房改造的贫困户),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以及各市(州)、县(市)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州)、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可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各地可依据D级、C级危房改造家庭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建筑节能示范户补助标准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并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提供的改造户签名的名单和农户一卡通账户,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情况特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级财政局审核后,可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或乡镇工作人员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农户。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下达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区。延边州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按照省下达的计划资金,30日内拨付到各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法和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各地收到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结合各地扶贫攻坚任务,做好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市(州)、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筹集:主要考核市(州)、县(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整合和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每年1月30日前联合上报当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省、市(州)、县(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严格禁止在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由当地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在危改户所在镇、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执行期限暂定5年(2016—2020年)。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2]860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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